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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1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国土资(建)字〔2014〕591号

发布日期:2014-06-20 15:01    文章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粤国土资(建)字〔2014〕59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上报广州市花都区201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国房(用地) 报〔2013〕67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方案。同意你市将花都区新华街清布村大窝经合社、雅瑶镇邝家庄村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4727公顷(耕地0.3007公顷、养殖水面0.159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与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2.3737公顷,未利用地17.0743公顷(合计19.9207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广州市花都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和交通水利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 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使用已有耕地储备指标(粤国土资(验)函〔2006〕22号)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 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批后征地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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