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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10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国土资(建)字〔2011〕423号

发布日期:2011-06-29 15:15    文章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粤国土资(建)字〔2011〕42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10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报批的请示》(穗国房(用地)报〔2010〕15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花都区雅瑶镇邝家庄村和新华街清布村的集体农用地8.3691公顷(耕地0.5483公顷、园地0.4246公顷、养殖水面6.8459公顷、其它农用地0.550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广州市花都区城镇建设用地。具体项目供地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二、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使用已有耕地储备指标(粤国土资(规保)函[2006]357号、粤国土资(验)函[2006]22号)落实占补平衡。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情况须依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本批准文件两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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