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18年度 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广州市花都区2018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规划资源(用地)报〔2019〕82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花都区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团结一经济合作社、团结二经济合作社、益群村合一经济合作社、合二经济合作社、平东经济合作社、平西经济合作社、黄屋经济合作社、合三经济合作社、胡屋经济合作社、平南经济合作社、朱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7.4499公顷(园地6.5030公顷、其他农用地0.946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4115公顷,以上合计7.8614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合计7.8614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广州市花都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合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