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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0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批复 粤府土审(02)〔2022〕95号

发布日期:2022-07-06 14:52    文章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粤府土审(02)〔2022〕9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广州市花都区2020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请示》(穗规划资源(用地)报〔2022〕176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该批次用地属使用跨省调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用地,建新方案已获省自然资源厅批复(粤自然资函〔2021〕41号),不需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同意上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花都区花山镇两龙村沙脊经济合作社、东方村十四、十五、十六经济合作社以及南村村第一、第七、第八、第九、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6.6298公顷(耕地16.1554公顷、园地6.5015公顷、林地0.4196公顷、其他农用地3.553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2583公顷,以上合计26.8881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另同意你市将花果镇地段的国有农用地0.0242公顷(均为园地)转为建设用地,上述土地(合计26.9123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广州市花都区城镇建设用地。

  三、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区县按规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收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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