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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州市2014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国土资(建)字〔2015〕1013号

发布日期:2022-08-05 14:11    文章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粤国土资(建)字〔2015〕101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上报广州市2014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国房(用地)〔2015〕1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花都区秀全街朱村经济联合社、朱村第一经济合作社、朱村第二经济合作社、朱村第三经济合作社、朱村第五经济合作社、朱村第四经济合作社,新雅街清布村东分经济合作社、广塘村白蜡塘经济合作社,花城街石岗经济联合社、石岗村蟠龙经济合作社、石岗村西荣二经济合作社、石岗村下谭经济合作社、罗仙经济联合社、罗仙二经济合作社、罗仙三经济合作社、罗仙四经济合作社、罗仙十三经济合作社,花东镇保良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大塘经济联合社、莘田经济联合社、莘田村第七经济合作社、莘田村第八经济合作社、

  莘田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水口营经济联合社、水口营村第一经济合作社、水口营村第二经济合作社、水口营村第三经济合作社、水口营村第四经济合作社、水口营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北兴经济联合社,狮岭镇合成横坑一经济合作社、合成横坑二经济合作社、合成历成三经济合作社,炭步镇大涡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大涡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大涡村第三经济合作社、水口钟边经济合作社、石南经济联合社、石南第一经济合作社、石南第二经济合作社、石南第四经济合作社、石南第五经济合作社、石南第六经济合作社、石南第七经济合作社、石南第八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3.6598公顷(耕地8.5507公顷、园地9.6259公顷、林地0.0233公顷、养殖水面14.0193公顷、其他农用地l.4406)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6.7781公顷、未利用地2.5412公顷,以上合计42.9791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同时同意你市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344公顷。上述43.0135公顷土地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广州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使用已有耕地储备指标

  (补充耕地项目备案编号:44088220100038)补充耕地,同时请你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确保耕地数量、质量和类别达到占补平衡的要求。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间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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