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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穗花府预征〔2024〕9号

发布日期:2024-01-09 11:07    文章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穗花府预征〔2024〕9号

  为实施花都区广州市奇峰塑胶有限公司旧厂自行改造项目,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拟征收土地用于花都区广州市奇峰塑胶有限公司旧厂自行改造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宝峰路32号,东至宝峰北路,南至合群路,西至空地,北至GOGO·创意园(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2.1130公顷。

项目名称

征收村社

面积(公顷)

花都区广州市奇峰塑胶有限公司旧厂自行改造项目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二经济合作社

0.2266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十一经济合作社

0.4666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团结二经济合作社

0.3948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团结三经济合作社

0.6310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团结四经济合作社

0.3940

合计

2.1130

  四、拟征收土地现状: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二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2266公顷,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十一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4666公顷,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团结二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3948公顷,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团结三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6310公顷,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团结四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3940公顷,已建设使用。

  五、补偿安置方式: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于2004年3月与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委会、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火砖屋二队经济社(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二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征地《合同书》,于2003年10月与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委会、花都区狮岭镇振兴六横经济社(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十一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征地《合同书》,于2004年3月与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委会、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团结二经济合作社、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团结三经济合作社、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团结四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征地《合同书》。花都区广州市奇峰塑胶有限公司旧厂自行改造项目所处地块在上述三份征地协议范围之内。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支付了花都区广州市奇峰塑胶有限公司旧厂自行改造项目全部的征地补偿款,已落实补偿安置。具体支付补偿情况如下表:

收款单位

征收村社

支付时间

票据号

金额

(万元)

备注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经济联合社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二经济合作社

2005年7月28日

花农(04)0038801

53.9415

2006年1月6日

花农(04)0038883

5.6732

2006年1月6日

花农(04)0038881

19.0400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十一经济合作社

2012年1月16日

花农(06)0062114

50.0000

2013年2月4日

穗财(11)1821906

13.7870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经济联合社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团结二经济合作社、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团结三经济合作社、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团结四经济合作社

2004年3月30日

信字第35号

260.6610

  六、土地补偿标准:经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与土地权利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二经济合作社、狮岭镇振兴十一经济合作社、狮岭镇合成团结二经济合作社、狮岭镇合成团结三经济合作社和狮岭镇合成团结四经济合作社达成一致意见,本项目用地采用协议征地形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货币补偿,地块按照协议签订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七、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生产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土地上抢建、加建的建(构)筑物,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本公告期限为2024年1月9日至2024年2月8日。

  专此公告。

  附件:征收土地预公告附图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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