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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知查字〔2018〕26号假冒专利案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日期:2018-11-10 10:58    文章来源:花都区知识产权局     【 字体:   】  访问量: -

郑XX(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炉盛商店):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秋风”打假统一行动线索穗知移字〔2018〕40号,花都区新华炉盛商店销售的烟灰缸标注“专利号:201130091305.5”,涉嫌假冒专利。2018年10月16日,我局立案进行调查,案号为花知查字〔2018〕26号。经调查:专利号201130091305.5于2014年4月26日因未缴年费终止。你店铺销售的烟灰缸有合法来源,但相关销售账册不齐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销售标注“专利号:201130091305.5” 烟灰缸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销售标注“专利号:201130091305.5” 烟灰缸的假冒专利行为;

  2.消除假冒专利产品的专利标识。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或花都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花都区知识产权局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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