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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知查字〔2018〕12号假冒专利案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日期:2018-07-31 09:29    文章来源:区科工信     【 字体:   】  访问量: -

  郭润伟(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宝源装饰材料经营部)

  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销售的正黑豹皇牌防水涂料外包装上标注“专利产品 假冒必究”,涉嫌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经调查:你销售的正黑豹皇牌防水涂料外包装上标注“专利产品 假冒必究”从深圳金瓶黑豹建村有限公司进货,有合法来源;你不能提供该产品拥有专利权的证明,已按每桶180元的价格销售2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销售外包装上标注“专利产品 假冒必究”的正黑豹皇牌防水涂料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2.立即停止销售外包装上标注“专利产品 假冒必究”的正黑豹皇牌防水涂料,销毁专利标识。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书》缴纳没收款项。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没收款项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或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花都区知识产权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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