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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知查字〔2018〕5号假冒专利案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日期:2018-07-31 09:28    文章来源:区科工信     【 字体:   】  访问量: -

  蔡眷奇(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琪城水暖卫浴商行)

  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销售的蒙娜丽莎牌座便器上标注“国家发明专利201530275283.6”,涉嫌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经调查:外观专利201530275283.6已于2016年7月28日因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你销售的蒙娜丽莎牌座便器上标注“国家发明专利201530275283.6”从广东晟亿五金建村有限公司(佛山乐从分公司)进货,有合法来源,但相关销售账册不齐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销售标注“国家发明专利201530275283.6”的蒙娜丽莎牌座便器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销售标注“国家发明专利201530275283.6”的蒙娜丽莎牌座便器;

  2.销毁上述产品的专利标识。

  被处罚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或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花都区知识产权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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