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知查字〔2018〕4号假冒专利案行政处罚决定
林赛君(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青装饰材料经营部)
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销售的里豹牌防水涂料外包装上标注“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涉嫌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经调查:你销售的里豹牌防水涂料外包装上标注“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从深圳金瓶黑豹建村有限公司进货,有合法来源;你不能提供该产品拥有专利权的证明,已按每桶130元的价格销售3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销售外包装上标注“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的里豹牌防水涂料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90元;
2.立即停止销售外包装上标注“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的里豹牌防水涂料,销毁专利标识。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书》缴纳没收款项。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没收款项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或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花都区知识产权局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