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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5-07 17:39    文章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字体:   】  访问量: -

当事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品合贸易商行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589523452J

经营者:徐展毅

住  所:广州市花都区公益路25号观景阁一层商场一楼自编第04A号商铺

  经查明:当事人案发前从不明渠道分批次进货标注“Champion”的服饰,其中标有“Champion”标识的长裤(型号:T4311,售价:539元/件)4件、长裤(型号:C3-N211,售价:259元/件)4件、长袖上衣(型号:C3-N421,售价:359元/件)8件、运动鞋(售价:79元/双)9双(详见穗花市监执一扣字﹝2019﹞B121901号《财物清单》),总货值6775元,涉案商品未售出,无违法所得;上述涉案商品于2019年12月11日被我局查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商品的合法取得证明,上述标有“Champion”标识的服饰经 “Champion”商标注册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鉴定为侵权商品。“Champion”商标(商标注册证第18624840号)是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并被核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的服饰商品上使用,专用期限自2017年1月28日至2027年1月27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经营侵犯“Champion”商标注册专用权的服饰且无法提供其合法取得该商品的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2019年12月11日和19日,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住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就现场情况各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

  2.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照片档案7份。

  3.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确认了其身份和经营资质;并提供涉案商品进货票据和零售价格,确认涉案商品货值6775元,无违法所得。

  4.我局对当事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品合贸易商行经营者徐展毅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2019年12月16日和23日)。

  5.我局2019年12月19日查获当事人涉案物品一批(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花市监执1扣字﹝2019﹞B121901号及其财物清单)。

  6.由涉案商标权利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别报告》1份。

  7.由受商标注册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委托的上海昕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书1份。

  8.由受商标注册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委托的上海昕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

  2020年2月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花市监执1听告字〔2020〕B0203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综上,对于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标有“Champion”标识的服饰且无法提供其合法取得证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现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般处罚情形D类,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有“Champion”的服饰长裤(T4311)4件、长裤(C3-N211)4件、长袖上衣(C3-N421)8件、运动鞋9双;

  2.罚款11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执法一科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者凭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89号;电话:020-36898073。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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