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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霞伟无照经营商标侵权案

发布日期:2020-11-06 16:50    文章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字体:   】  访问量: -

  2020年4月17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从事无照经营及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袋的行为,遂于当日立案对其进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17日期间,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自编新扬三队81号设立经营场所,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开办手袋厂从事手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因当事人没有建立进、销账册,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于2020年4月12日开始至2020年4月17日,在未获得“CHARLES&KEITH”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接受客户订单,擅自生产加工标有“CHARLES&KEITH”标识的手袋半成品740个、切片505片。

  “CHARLES&KEITH”商标已由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注册号3216114,专用期限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第18类,包括手袋等,其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正在生产加工的手袋属于“CHARLES&KEITH”商标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围,其表面的“CHARLES&KEITH”标识,外形与“CHARLES&KEITH”商标相同,是作为商标使用在手袋上的,构成侵犯“CHARLES&KEITH”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查,当事人并未将上述侵权手袋加工成为成品,也未销售过上述侵权手袋。因此,当事人侵犯“CHARLES&KEITH”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没有违法经营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梅霞伟的手袋厂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穗花市监芙扣字〔2020〕第A006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各1份。

  2、对当事人梅霞伟的询问笔录1份。

  3、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手袋厂及其生产加工标有“CHARLES&KEITH”标识的手袋的照片8张。

  4、当事人梅霞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5、“CHARLES&KEITH”的商标档案1份。

  6、登记资料查询证明1份。

  7、“CHARLES&KEITH”商标权利人的代理人出具的鉴定证明1份。

  以上证据1-4均由当事人签名确认,证据5由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商标科出具,证据6由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审批科出具,证据7由商标权利人的代理人出具。

  2020年6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穗花市监听字(2020)43号《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开办手袋厂的行为属于《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一)未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委托,擅自生产加工标有“CHARLES&KEITH”标识的手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下列处罚:(一)对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其他无照经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有悔改表现,且无照经营行为属于初犯情节,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无照经营行为,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和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及鉴于当事人的一般违法情节,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销毁标有“CHARLES&KEITH”标识手袋半成品740个、切片505片;

  2、罚款12000元。

  对当事人以上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理,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和商标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销毁标有“CHARLES&KEITH”标识手袋半成品740个、切片505片;

  2、罚款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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