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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字[2021]142号)

发布日期:2021-04-30 15:15    文章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穗花市监处字[2021]142号

  当事人:

  姓名:方海兰

  经营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富力金港城金熙三街18号市场内307档

  当事人无照经营活禽、不按规定休市,本局于2020年12月3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1日在其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富力金港城金熙三街18号市场内307档的经营场所从事宰鸡的活禽经营,且未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根据《广州市花都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市场和环境整治组办公室关于全区活禽交易市场临时性休市的通告》(2020年防控第1号)的有关规定暂停营业。当事人从2020年12月19日开始,未取得营业执照,开展活禽经营活动,该行为属于首次被我局发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2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0年12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方海兰的询问笔录1份;

  3、执法人员拍摄的案发现场的照片4张;

  4、《广州市花都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市场和环境整治组办公室关于全区活禽交易市场临时性休市的通告》(2020年防控第1号)复印件1份;

  5、当事人经营场所所在的金港生活小镇市场管理处发出的休市通知1复印件份;

  6、我局对当事人发出的穗花市监东询通字[2020]12211号《询问通知书》;

  7、当事人方海兰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8、当事人提供的日期为2020年12月11日的2张活禽检疫证明的复印件各1份。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予以确认。

  2021年4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东罚告〔2021〕102号},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未按规定休市经营活禽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五条“活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根据规定休市”、“临时性休市期间,不得在活禽经营市场内外进行活禽交易,活禽经屠宰厂(场)集中屠宰后方可销售”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场开办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在休市期间从事活禽经营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当事人未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活禽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一)未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经营行为尚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属初次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公益路35号区民政局一楼婚姻登记处旁行政复议办理处,电话:020-37703446。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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