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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粤穗花知法裁字〔2023〕9号

发布日期:2024-03-14 14:51    文章来源: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字体:   】  访问量: -

请 求 人: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古亭街11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君

委托代理人:张**  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广东丽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汽车产业基地安泰路17号5号仓-3号

法定代表人:窦跃功

委托代理人:侯**、窦**  广东丽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3年11月28日受理请求人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处理广东丽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专利号为ZL201730289240.2名称为“牵引房车(B3)”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为粤穗花知法裁字〔2023〕9号。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向被请求人送达了请求书副本及其他附件材料,对被请求人登记注册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汽车产业基地安泰路17号5号仓-3号进行现场勘验,发现被控侵权产品“海盗船”餐车1台,被请求人经理侯**接受调查。本局于2024年1月29日就本案处理进行口头审理,请求人的代理人张**,被请求人的代理人侯**、窦**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人称: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侵权,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许可擅自制造、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专利权。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1、请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请求被请求人赔偿侵权造成的损失壹佰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3、请求被请求人承担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费用。

  请求人为支持其上述主张,向本局提交证据包括:1、请求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用于证明请求人主体资格。2、被请求人的工商登记信息;用于证明被请求人的主体资格。3、ZL201730289240.2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年费收据复印件、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复印件;用于证明本案专利有效。4、被控侵权产品在抖音上的宣传截图;用于证明被请求人存在侵权行为。

  被请求人辩称:其不存在制造、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为支持其主张,被请求人代理人窦**口审现场打开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称其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为购买所得。被请求人还声称被控侵权产品在抖音上的展示行为是其已离职员工个人行为。被请求人未向本局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

  1、本案涉案专利合法有效。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显示,请求人于2017年7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牵引房车(B3)”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2018年2月6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289240.2,该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涉案专利简要说明载明,专利产品可挂在车辆后部时移动,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主视图。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该专利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本案涉案专利产品为牵引房车,涉案专利公开图如下所示为两轮拖车,车顶、车腰和车底上中下三个部分呈现中部内收的造型,车顶和车底两端呈四角圆弧对称设置,一侧设置有车门,另一侧有一长方形、一圆形两个横向排布的窗体,车尾和车头在车腰上也开有长方形窗体,拖车还带有底托和拖拽装置,车顶下沿在三个连接的方向上形成一圈圆灯泡状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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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为餐车,如下图所示为两轮拖车,车顶、车腰和车底上中下三个部分呈现中部内收的造型,车顶和车底两端呈四角圆弧对称设置,一侧设置有车门和长方形窗体,另一侧有一长方形、一圆形两个横向排布的窗体,车尾和车头在车腰上也开有长方形窗体,拖车还带有底托和拖拽装置,在车顶和车底的两侧分别有文字和图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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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事实有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拍摄照片以及口头审理笔录等佐证。

  本局认为:

  1、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相同点为:两者均为两轮拖车,车顶、车腰和车底上中下三个部分呈现中部内收的造型,车顶和车底两端呈四角圆弧对称设置,一侧有设置车门,另一侧有一长方形、一圆形两个横向排布的窗体,车尾和车头在车腰上开有长方形窗体,拖车还带有底托和拖拽装置。不同点为:涉案专利的拖车设有车门的一侧没有设置长方形窗体,而涉案产品中有该设计;涉案专利车顶下沿有一圈圆灯泡状装饰,涉案产品没有;涉案专利在两侧没有文字和图案设计,而被控侵权产品两侧有文字和图案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为准,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两者的设计特征以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落入到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2、对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停止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处理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由于被请求人不能提供购买合同、发票等有效证据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且被请求人经营范围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等项目,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由被请求人制造。

  3、对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停止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处理请求应当予以支持。2024年1月29日本局组织双方进行口头审理时,请求人的代理人通过手机抖音APP广东梓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官方账号中留下的联系方式,现场拨打接通了被请求人经理侯元强所带手机,广东丽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系广东梓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改名,被请求人在抖音上宣传被控侵权产品,构成许诺销售行为。

  4、对请求人的其他处理请求不应支持。请求被请求人赔偿侵权造成的损失壹佰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承担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费用的请求,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专利号为ZL201730289240.2名称为“牵引房车(B3)”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

  如对本行政裁决书不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提出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62号,联系电话:020-62932300)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合议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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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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