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符合排放建筑废弃物核准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1、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复函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有效的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
1 . 基建施工工程类需提交的材料: 1、基本资料: 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受纳)申请表、介绍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坐标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运输合同。 2、图纸 :总平面图、四至图、首层平面图、地下室各层平面图、建筑剖面图等,以上图纸应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 (复印件)
2 . 房屋拆卸类需提交的材料: 1、基本资料: 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受纳)申请表、介绍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拆迁许可证》、运输合同。 若属于单位自有产权的房屋拆卸工程可用《房地产权证》代替《房屋拆迁许可证》;若属于个人自有产权的房屋拆卸工程可用《房地产权证》代替《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2、图纸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红线附图(即红线图)。若属于单位自有产权的房屋拆卸工程没有红线图,可用《房地产权证》附图代替;若属于个人自有产权的房屋拆卸工程可用《房地产权证》附图代替红线图。 (复印件)
3 . 平整场地(含劈山)工程类需提交的资料: 1、基本资料: 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受纳)申请表、介绍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运输合同。 2、图纸 :红线图、竖向规划总平面图或平整设计说明 (复印件)
4 . 市政建设工程(包括道路、桥梁、管线、地铁工程)类 需提交材料:1、基本资料: 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受纳)申请表、介绍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运输合同。若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的,可用《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或借地施工协议代替。 2、图纸: 土建施工图全册(含:施工平面图、工程纵和横断面图、(管坑)剖面图、各类型施工井图纸、挡土墙图纸、渠箱图纸、(桩)基础平面图、(桩)基础大样图、(桩)承台平面图、(桩)承台大样图;属于地铁工程类还要提供基坑围护、出入口、风亭风道、联络通道等施工图纸) (复印件)
5 . 房屋室内外装修类需提交的材料: 1、基本资料: 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受纳)申请表、介绍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运输合同。若房屋室内装修工程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用《房地产权证》代替。 2、图纸: 装修施工图纸 (复印件)
6 . 市政设施维护维修类需提交的材料: 1、基本资料 :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受纳)申请表、介绍信、《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运输合同。 2、图纸 :可计算处置量的施工图纸或施工任务单 (复印件)
7 . 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工程类需提交的材料:1、基本资料 :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受纳)申请表、介绍信、申请报告、市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快办理绿色通道工程余泥排放手续的批文、建设工程用地文件、招投标的有关处置量预算文件(或处置量的情况说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运输合同。 其中用地文件可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临时施工场地的复函” 或《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或“借地施工协议”。 2、图纸: 参照上述各类型建设工程所需要提供的相关图纸办理。若没有正式的施工图纸可用招标图纸代替。提交的图纸资料不齐全,建设单位需提交情况说明。 (复印件)
8 . 减免建筑垃圾处置费工程类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减免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工程,除按上述各类型建设工程所列需要提交图纸和资料外,还应提交国家、省政府、市政府或市财政局相关的减免文件作为减免依据。 (复印件)
9 . 受纳建筑废弃物类需提交的材料: 1、基本资料 :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受纳)申请表、介绍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2、图纸: 红线图、竖向规划总平面图或回填设计说明 (复印件)
10 . 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延期需提交的材料:( 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到期,而工程又未完工,还需继续进行建筑废弃物处置的,建设单位(个人)应持以下资料到原发证的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机构办理申请延期手续。) 1、基本资料 :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受纳)申请表、介绍信、申请延期报告、原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受纳)原件、运输合同。 2、图纸:工程提供的图纸未满保存期并还保存在管理机构的案件,不需重新提供图纸。否则,按首次办理的要求提供图纸资料 (复印件)
1 . 审核资料
2 . 受理
3 . 排放量核算,现场勘查
4 . 复核
5 . 审批
6 . 收费,发证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花都区投资服务中心/花都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地 址:花都区花都区百合路33-36号/花都区建设北路69号十楼
联系电话: 36888172/36855368
按排放量计算每立方米3元
穗价函(1998)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