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催告书公告
勾应江: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催告书》,现向你网上公告的形式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文号:穗公花催字【2024】32078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勾应江 ,居民身份证52042520******0279,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公安机关于 2024年9月13日作出的行政罚款决定,决定书文号为穗公花行罚决字【2024】320785号。
履行金额:罚款伍佰元,加处罚款伍佰元,共计壹仟元整(小写:1000元)。
履行期限: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
履行方式: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或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山派出所(或电话联系梁警官86780110)缴纳罚款。
对以上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