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催告书公告
黄光强: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催告书》,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文号:穗公花(赤坭)催字[2024]31035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黄光强,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43302419******721X,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北斗溪镇光明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公安机关于2024年10月16日作出的行政罚款行政决定,决定书文号为穗公花行罚决字〔2024〕322273号。
履行金额:罚款壹仟伍佰元,加处罚款壹仟伍佰元,共计叁仟元整(小写:3000元)。
履行期限: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
履行方式: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或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赤坭派出所缴纳罚款。
对以上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