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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新民村保障房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花府办〔2022〕2号】

发布日期:2022-02-08 15:08    文章来源: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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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花都区新民村保障房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狮岭镇政府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9日

花都区新民村保障房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花都区新民村保障房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花都区新民村保障房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工作。项目具体征收范围以最终确定的实施红线为准。

  第三条 狮岭镇人民政府作为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区各相关职能部门、村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经济社全力配合协助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自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7月23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第五条  狮岭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拟征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等建(构)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全,并与涉及的村、社以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不配合调查确认的,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确认。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使用协议等证明文件到狮岭镇教育西路1号国土大楼401室狮岭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办理补偿登记。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及一次性耕作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补偿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水田、耕地、鱼塘、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非农业建设用地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按照13万元/亩予以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及一次性耕作补助费、水产品补偿费。

  一般青苗、特殊青苗、果树和长生经济作物等青苗,青苗补偿费及一次性耕作补助费合计按不超过5万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青苗的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水产品补偿包含推塘费、干塘费及迁移费,按照不超过5万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水产品的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如对珍稀水产品等类型补偿标准有异议,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评估时点为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7月23日)。

  青苗、水产品补偿对象为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7月23日)时的所有权人。青苗、水产品转由他人经营管理的,补偿对象按所有权人与经营管理人的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对经营管理人予以补偿。一次性耕作补助费支付给青苗耕作者,如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予以执行。

  (三)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迁坟补偿。

  1.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3;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等需要评估的,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评估时点为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7月23日)。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所有权人,如无产权证明,则为建设人、使用人,承包经营协议另行约定的除外。

  2.骨坛、一般坟墓费用等补偿标准见附件3;无主坟由狮岭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实施迁移,迁移费用由狮岭镇人民政府包干结算。

  骨坛、坟墓的迁移补偿对象为骨坛、坟墓的所有权人。但骨坛、坟墓后人近亲属、宗亲或特定关系人等授权委托代表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留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安置及留用地返租补贴。

  新征留用地政策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实施。

  (一)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的规定,留用地指标面积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在项目征地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地指标按项目征地面积的1/11核定。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核定留用地指标的征地面积应当扣除所安排的复建房屋用地面积,具体面积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核发的《关于核定农村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为准;留用地指标可累加使用。

  (二)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征地涉及杆(管)线迁移、人畜饮水恢复工程、边坡(含安全防护加固工程)等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有偿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有偿占地),不予核定留用地指标。

  (三)为保证村民收入不减少,项目新征留用地在未批准落地前每年支付留用地返租补贴,补贴标准按照1.5万元/亩/年计算,补贴期限自被征地村集体正式将土地移交给征地具体实施单位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建设用地批复文件之日或签订被征地留用地货币补偿合同之日止;村、社应积极配合办理用地相关手续,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因村、社原因延误办理用地手续,将根据实际情况扣减被征地留用地返租补贴;留用地返租补贴原则上发放期限不超过3年,支付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月份据实结算,超过3年需要继续支付的,应报区政府审定同意。留用地返租补贴由狮岭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实施补偿,费用纳入土地征收成本。

  (四)村集体在领取留用地返租补贴期间不配合推进留用地兑现的,在区政府落实土地并具备申请用地条件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书面通知村集体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选址、报批、供应等手续。村集体逾期不申请且拒不配合办理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停止支付留用地返租补贴,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备案。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按《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21〕8号)执行,保障人数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结果为准。

  第九条  征地奖励。

  征地奖励包括按时签约奖励、按时交地奖励。该奖励同时包含了给予村社的工作经费、清表费用以及在交地后至供地前期间的地块管护费用(不超过三年)。

  (一)按时签约奖励。自送达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及其附件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0.8万元/亩的按时签约奖励。

  (二)按时交地奖励。自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交地并清表(不包含房屋)的,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0.5万元/亩的按时签约奖励。

  按时签约和交地的奖励总和,每亩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地补偿标准的10%。

  第十条  夹心地、边角地(含有偿占地)补偿标准。

  夹心地、边角地由被征地单位提出补偿申请,狮岭镇人民政府审核,经项目业主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决定;本项目产生的选址范围以外涉及杆(管)线迁移、人畜饮水恢复工程、边坡及安全防护加固工程等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有偿占地,由项目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需求,狮岭镇人民政府与土地权属单位协商进行一并补偿。夹心地、边角地(含有偿占地)参照本方案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由狮岭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实施补偿,费用纳入土地征收成本。

   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及对象认定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征收补偿安置只针对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含合法房屋(宅基地)和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

  (二)村民住宅按栋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栋的认定由狮岭镇人民政府负责,以测量成果并结合宅基地发证情况审核认定,如狮岭镇人民政府确实无法认定的,则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及程序。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

  1.合法住宅房屋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认定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包括:已取得产权证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指持有真实有效《不动产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村镇农房建设准建证》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村民住宅或宅基地。

  2.被征收房屋符合历史宅基地登记发证要求,如有漏登记发证的,已经村社同意和狮岭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程序报经狮岭镇人民政府认定,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认定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如狮岭镇人民政府无法认定的,则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3.被征收房屋普查时已缴交农村宅基地使用费或持有在村、镇缴纳宅基地使用款收据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程序报经狮岭镇人民政府认定后,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认定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4.不符合上述1、2、3类情况,属于居住用途经村、社认可的被征收房屋,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程序报经狮岭镇人民政府认定后,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认定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5.其他特殊情况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程序报经狮岭镇人民政府认定后,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认定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上述第2、3、4、5款中所述房屋(宅基地)在下文中统称为“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程序。

  1.申请。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提供身份证件、拟申请认定宅基地四至图、房屋现场照片、对应前款情况分类作出书面说明和申请等相关材料报经济社,经济社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出具书面意见后报村委会,村委会出具书面意见后报狮岭镇人民政府。

  2.审核。成立由狮岭镇人民政府、新民村委会(经济联合社)、新民第三经济合作社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宅基地认定小组,对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材料反映情况属实符合前款条件的,以认定小组各成员联合名义出具书面意见。

  3.公示。通过审核的名单及宅基地信息在村、社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村民或相关权利人对审核后未予认可有异议或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狮岭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

  4.认定。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狮岭镇人民政府审定,狮岭镇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5.监督。成立监督小组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程序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以选择复建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

  (一)村民委员会、祠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复建安置,其中祠堂按照仿岭南古建筑标准设计、概/预算、评估后进行复建补偿,根据指挥部安排的时间、地点由村、社自行组织施工及完成建设。

  (二)征收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具备条件的可以进行复建安置,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按照本方案第二十条第(二)项实行货币补偿。

  (三)对被征地农民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作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

   第四章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第十四条 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的合法产权建筑面积按安置依据载明的建基面积乘以3.5倍(三层半)确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三层半)按房屋重置价补偿;超出部分按重置价补偿的60%计算(具体见下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三层半的,不足部分按500元/平方米补偿。建基面积确定按本方案第十五条执行。

类别

等级

房屋重置价

(单价:元/平方米)

房屋重置价的60%

(单价:元/平方米)

框架结构

一等

2115

1269

二等

1725

1035

三等

1660

996

四等

1605

963

五等

1510

906

六等

1220

732

七等

800

480

砖混结构

一等

2045

1227

二等

1650

990

三等

1585

951

四等

1535

921

五等

1440

864

六等

1010

606

砖木结构

一等

1020

612

二等

920

552

三等

765

459

简易结构

一等

600

360

二等

400

240

  房屋等级标准见附件1,狮岭镇人民政府应组成房屋等级评定小组,确定房屋等级。

  第十五条  建基面积确定。

  (一)证载面积大于实际建基面积的,按证载面积确认。

  (二)证载面积小于实际建基面积的,按实际建基面积确认。

  (三)有证未建的宅基地,按照证载面积确认。

  (四)其它被认定住宅房屋,由狮岭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如狮岭镇人民政府无法确认的,则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注:由院落或阳台、飘板下加建、改建围墙、卷闸等围蔽形成的部分不纳入建基面积计算。

  第十六条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本方案第二章征地补偿对应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房屋安置

  第十七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应当先安置(含临迁安置)、后搬迁。

  征收部门对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后,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并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八条  安置方式。

  (一)复建安置资格条件。

  1.有合法房屋(宅基地),在本村范围内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给予复建安置资格。

  2.有合法房屋(宅基地),在本村范围内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经最新核定的“一户一宅”户数数量不超过本次拟给予复建安置资格+历史给予复建安置资格之和为限给予复建安置资格,超过部分仅能按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

  3.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在本村范围内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给予复建安置资格。

  每个具备复建安置资格条件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以选择复建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方式。选择复建安置的,复建安置的面积不超过(含)280平方米。

  (二)货币补偿安置资格条件。

  不具备复建安置资格条件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以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

  第十九条  安置面积。

  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每栋房屋(宅基地)的安置面积按建基面积乘以3.5确定。建基面积确定按本方案第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条  安置标准。

  (一)复建安置标准。

  1.具备复建安置资格的,按照每栋(宅)住宅房屋280平方米确定套内建筑面积(含墙体面积,下同)进行安置,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安置房优惠价1000元/平方米购买。若被征收房屋(宅基地)的建基面积乘以3.5不足280平方米的,可根据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差额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购买,放弃差额部分安置的,不再给予货币补偿,购买差额部分安置房之后不得再放弃;若被征收房屋(宅基地)的建基面积乘以3.5超过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以复建安置,按照36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2.被征收房屋权利人被征收房屋(含合法房屋和经认定的房屋)的安置面积总和不足280平方米的,可根据被征收权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安置房按1000元/平方米购买。

  (二)货币补偿标准。

  1.具备复建安置资格但选择货币补偿的,或对于建基面积乘以3.5超出280平方米安置面积的部分,除按照本方案第十四条进行房屋补偿外,另按36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2.不具备复建安置资格的,除按照本方案第十四条进行房屋补偿外,另按36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3.征收有合法产权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作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评估时点为本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7月23日)。

  (三)征收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具备条件的可以进行复建安置;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除按照本方案第十四条进行房屋补偿外,另按36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四)安置房验收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含墙体面积)与被征收房屋权利人认购面积出现误差及公摊面积的处理办法。

  1.实际验收面积小于认购面积的,狮岭镇人民政府按4600元/平方米的单价补偿给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相当于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放弃了该部分安置面积)。

  2.实际验收面积大于认购面积的,多出部分建筑面积认购价格按1000元/平方米的单价执行。

  3.公摊面积以安置房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公摊面积为准,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优惠价1000元/平方米购买。

  (五)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应当与狮岭镇人民政府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复建安置的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一条安置房认购。

  (一)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以10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进行认购,在完成原产权证注销登记手续后,每套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证》。被征收权利人按照签约顺序认购安置房。

  (二)根据可认购安置面积选择安置房后余下面积的处理办法。根据可认购安置面积,自由选择安置房户型搭配,余下面积按照本方案第二十条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例如: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认购安置面积为280平方米,如选择面积为100+80+60平方米三种户型的安置房,余下的40平方米视为放弃安置。如放弃安置面积是被征收房屋权利人通过购买差额获得的,不再给予货币补偿;如放弃安置面积是合法房屋和经认定的房屋确定的安置面积,按4600元/平方米(购买优惠价+货币补偿价)的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三)安置房购房款在办理购买安置房手续时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缴交,具体时间以狮岭镇人民政府通知为准。

  第二十二条  补贴政策。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按以下办法获得补贴费用:

  (一)搬迁补贴费。本村户籍居民户按每人每次500元的标准发放搬家费,每户每次不足2500元的按2500元进行补贴。非本村户籍户、华侨户按每户每次2500元的标准发放搬家费。搬迁补贴费按搬出、搬入两次据实计算,在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时一并支付。

  (二)临时过渡用房补贴费。本村户籍居民户按每人每月补贴400元,每户每月不足1600元,按每户1600元计算;非本村户籍居民户、华侨户每户每月补贴1600元。发放办法如下:

  1.不具备复建安置资格条件和放弃复建安置采取货币补偿的,给予为期12个月的一次性临时过渡用房补贴费。

  2.选择复建安置的,安置房按照本方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原则上不超过39个月,逾期未按时交付安置房,则超出部分按每月双倍计发。

  例1:如A搬迁户临时过渡用房补贴标准为:1600元/月,于2021年4月15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在当月迁出被征收房屋,2021年10月10日安置用地达到本方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建设条件,2024年4月8日安置房交付使用,则临时过渡用房补贴计算方式为:

  1600元×(6个月+31个月)=59200元

  例2:如B搬迁户临时过渡用房补贴标准为:1600元/月,于2021年4月15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在当月迁出被征收房屋,2021年10月10日安置用地达到本方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建设条件,2025年3月8日安置房交付使用,B搬迁户购买安置房面积240平方米,则临时过渡用房补贴计算方式为:

  1600元×(6个月+39个月+3个月×2)=81600元

  选择复建安置的,在临时过渡用房补贴计发期间,发生户籍居民出生、死亡、婚娶、出嫁、当兵复员和学生毕业回迁的,据实调整临迁过渡用房补贴。新生儿自出生当月计发,凭户口登记和出生证申请办理;婚娶的自户籍迁入当月计发,凭户口登记申请办理;死亡的从死亡次月停发,凭死亡证申请办理;出嫁的从迁出次月停发,凭户口登记申请办理;当兵复员和学生毕业回迁的自户籍迁入当月计发,凭户口登记、复员证或毕业证申请办理。

  (三)小学生交通补贴。

  1.按本村户籍居民为标准,租房地点在本行政村之外家庭的学生,每人每月补贴300元,在每年1月份、7月份计发一次。

  2.界定学生是否在校就读和在村外租房,以学校书面证明和自有房产证明(含租房合同)并经狮岭镇人民政府审定为准。

  3.交通费计发期限为30个月,寒暑假节假日累计停发2个月,时间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次月计算,如时间有变化,按实际时间计发。

  4.如时间超过30个月仍未交付安置房,小学生交通补贴费据实发放;期间如有新入学小学生和毕业的,小学生交通补贴费则据实发放。

  (四)集体土地上房屋出租经营补贴。

  对于承租有合法手续集体土地后,在承租土地上建有建筑物、构筑物、经营场地等用于出租受益的权利人,因征地需要解除租赁合同,对出租方出租经营损失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对在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的,按100%计算,对未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的,按80%计算。

  1.按出租面积以当地租金评估价计算,剩余租期超过36个月的,补偿36个月;剩余租期少于36个月,按实际剩余租期补偿。

  2.对转租行为,只作一次补偿,补偿款由各出租人、转租人自行协商分配。

  3.对自建自用或集体物业,享受同等补偿。

  对于无合法手续集体土地上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拆迁,在2007年6月30日(含当天)之前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出租经营补贴,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成的,不给予出租经营补贴。

  注:建筑物界定是否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成,由狮岭镇人民政府根据历史资料核对并在土地所属村社公示后予以认定,如狮岭镇人民政府无法认定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物业设备搬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搬迁费根据实际情况经评估后予以补偿。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二)对正常生产经营的经营户,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的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搬迁期间工人工资及临时安置费用),对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按100%计算;对无合法营业执照的,按80%计算。补偿可选取以下一种方式计算:

  1.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办理营业执照且实际经营者,但尚未办理纳税凭证的经营者,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2.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办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的经营者,以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7月23日)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利润为准。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第六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奖励。

  (一)集体土地上住宅提前搬迁奖励。

  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按照约定时限迁出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本方案公示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及完成产权注销手续的:按经认定被征收住宅实际建筑面积以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时另外给予每栋2万元的签约奖励。

  2.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本方案公示日起31日—60日期间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及完成产权注销手续的:按经认定被征收住宅实际建筑面积以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时另外给予每栋1万元的签约奖励。

  3.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本方案公示日起60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不给予奖励。

  (二)停车位优惠购置奖励。

  1.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自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30天(含)内(或届时具体以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及完成宅基地注销登记手续的,每栋免费奖励一个车位,并可以5万元/个的价格再购买一个。

  放弃已通过免费奖励方式取得的停车位,每个停车位给予5万元补偿。

  2.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自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60天内(或届时具体以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及完成宅基地注销登记手续的,每栋按3万元/个的优惠价购买一个车位,并可以6万元/个的价格再购买一个。

  3.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自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60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每栋只能按5万元/个的价格购买一个车位。

  4.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只选购60平方米或80平方米户型的安置房(即放弃剩余的安置面积),只能得到一个车位。

  5.车位以就近安排的原则,通过抽签方式进行确定。

  6.若安置区车位进行以上购置后仍有剩余的情况,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以10万元/个的价格购买第三个车位。

  (三)企业提前搬迁奖励。

  为鼓励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奖励。

  1.被拆迁人在自收到评估结果1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10%计算搬迁奖励。

  2.在自收到评估结果的第11天至2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7%计算搬迁奖励。

  3.在自收到评估结果的21天至3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3%计算搬迁奖励。

  4.补偿价超过3000万元的,按3000万的基数计算搬迁奖励。

  5.各个补偿权益人按各自补偿额计算奖励。

  6.未按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对于无合法手续集体土地上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拆迁,在2007年6月30日(含当天)之前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搬迁奖励,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设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四)如有特殊情况,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七章  安置房建设

  第二十五条  安置区地块基本情况。

  (一)安置区地块选址在狮岭镇河滨西路被征收地块内。

  (二)安置区地块规划条件:面积、净用地面积、建筑密度、绿化率、容积率,公建配套内容、地下车库及可安置户数以相关规划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 安置房建设。 

  安置区建设在征求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意见,由项目业主单位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安置和市政公建配套方案,按规定报区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一)建设条件。同时具备以下3个建设条件:一是花都区新民村保障房项目被征收房屋补偿对象80%签订安置协议(即稳定安置需求,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户除外);二是安置房用地交付之日(含管线迁改);三是安置房建筑设计方案经村社同意及相关部门审核通过。

  (二)户型与面积。安置区原则上按照高层电梯住宅小区的标准建设,楼房结构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分60、80、100、140平方米四种户型,最终建筑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

  (三)建设期限。1.本条第(一)项3个建设条件同时具备计起39个月内竣工交付使用;2.建设工期开始计时后,过程中如果因村民原因(设计变更、阻扰施工等)或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发生地震等)及难以预见因素(如出现溶洞土洞等)造成工期延误,安置房交付时间顺延处理。

  (四)公建配套。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安置区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建设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

  (五)市政配套。安置区周边红线处的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信、燃气等市政配套设施由管线主管部门配建至安置区红线内。红线内供电、弱电、有线电视、给水、排水、排污、燃气以报装费的形式纳入征收补偿范围,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实施。

  (六)商业配套和车位。安置区配建相应的商业配套和车位,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

  (七)安置房的装修标准。统一进行普通装修,主要包括:厅、房、过道墙体及天花油乳胶漆,地面铺抛光砖;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白瓷砖,地面(含阳台)铺防滑砖;门窗齐全;室内基本水、电、排水设施齐备。

  第二十七条安置区管理。

  安置区建成并交接后,由狮岭镇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栋的认定原则。

  (一)取得合法文件的房屋,1个合法文件上的房屋算1栋,1个合法文件上多个地号的按地号分算多栋。

  (二)无合法房屋文件的,在同一地块上的1栋及附属建(构)筑物算1栋,附属建(构)筑物只作补偿,不作安置。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中提到的“户”,按本方案分户原则确定(详见附件5)。

  第三十条一户一宅的定义。

  一户一宅是指在本村范围内,按本方案分户原则,1户有且仅有一栋住宅房屋(宅基地),含合法房屋(宅基地)和经认定房屋(宅基地)。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对象以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第三十二条  安置房在施工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增减工程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来改变房屋结构或开间布局。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给予被征收人在本方案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征收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或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实施前,原已签订征收协议或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布的用地,按原协议和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特殊情况,个案提交区政府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由狮岭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苗补偿标准

  2.水产品搬迁损失补偿标准

  3.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除房屋)补偿标准

  4.房屋等级标准

  5.分户原则

  附件1:青苗补偿标准

名  称

单价(元/亩)

密植规格(棵/亩)

一般青苗

3000


荔枝、龙眼

15000

40

柿、桃、番石榴、番荔枝

10000

50

李、杨桃

60

芒果

70

黄皮、枇杷、梨

50

柑、桔、橙、柚

8000

80

香蕉

6000

200

木瓜

150

葡萄

60

名  称

胸径(厘米)

单位

单价(元)

密植规格(棵/亩)

果苗

3—5

100

350

3以下

均高1米以下

5000

5000

均高1米以上

10000

10000

  附件2:水产品搬迁损失补偿标准

项目

补偿标准

(元/亩)

备注

一般鱼类

8000

鲭鱼、草鱼(鲩鱼)、鲢鱼(鳊鱼)、鳙鱼(大头鱼)、鲮鱼、鲤鱼、各类罗非鱼、埃及塘虱、泰国塘虱、南方大头鲶、淡水白鲳等品种主养或混养部分按该标准补偿。

优质品种

11500

龙虱、虾类、鲷科类、笋壳类、中华胭脂鱼、蟹累、金钱鱼(金鼓)、鳗鱼、甲鱼(水鱼)、河豚(鸡抱、芭鱼)、鲟鱼类、红鼓(美国红鱼)、鲈鱼类、广东鲂(边鱼、大眼鸡)、长吻鮠、瓜仔斑(黑瓜仔)、桂花鱼(鳜鱼)、黄鳍鲷(黄脚立)、海南红鮊(禾顺)、黄颡鱼(黄骨鱼)、乌头鲻、黄鲻、叉尾鮰、本地塘虱、生鱼、团头鲂(武昌鱼)、仙骨大头、缩骨大头、鲫鱼类、巴西鲷、蓝腮太阳鱼、山斑鱼(月鳢)、蛙类等品种主养的按该标准补偿。

珍稀养殖类、观赏鱼类、水产种苗

13500

金钱龟、娃娃鱼、鳄鱼、鳄龟、日本锦鲤、热带鱼等观赏鱼主养(不含混养)等按该标准补偿。

  说明:1.水产养殖的补偿包括推塘费、干塘费及迁移费。

  2.红线外干塘费按5000元/亩补偿。

  附件3: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除房屋)补偿标准

名称

类别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自搭阁楼

木制

平方米

150


水泥(铁制)

平方米

200


住人插层,下净高2.0

米,上净高1.5米以上

平方米

300


围墙

简易围墙(其他)

平方米

180


简易围墙

(贴条砖、马赛克的)

平方米

250


有砖有柱有基础的

实体围墙(其他)

平方米

280


有砖有柱有基础的实体围墙(贴条砖、马赛克的)

平方米

350


花岗岩围墙

平方米

450


独立的农用化粪池

平方米

250


独立村民房屋化粪池

独立村民房屋砖砌化粪池

平方米

400


独立村民房屋砼化粪池

平方米

500


挡土(可视

立面面积)

砖挡土墙

平方米

360


毛石挡土墙

平方米

560


钢筋混凝土挡土墙

平方米

800


手压井

3000


水井

5000


机井(含深水泵井)

10000


骨坛

1000

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坟墓

土坟

2500

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灰砂结构

3000

砖砌结构

5000

水池

砖砌水池(无盖板)

立方米

120


砖砌水池(有盖板)

立方米

220


砼水池(无盖板)

立方米

180


砼水池(有盖板)

立方米

280


不锈钢水池(无盖板)

立方米

500


不锈钢水池(有盖板)

立方米

600


花基、花槽、花池

其他

平方米

180


贴条形码、马赛克的

平方米

250


门柱、钢大门

6000

宽4米以上按评估补偿

门楼、钢大门

12000

宽4米以上按评估补偿

房屋外铁门(简易铁门)

没有铁皮面的

平方米

100


有简易铁皮面的

平方米

150


有装饰铁皮面的

平方米

200


户外水泥地面

厚度15厘米以下

平方米

120


厚度15厘米以上

平方米

180


行车道路

砼面厚度10—20厘米

平方米

180


砼面厚度20—25厘米

平方米

240


砼面厚度25厘米以上

平方米

280


电话迁移

2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有线电视迁移

线

15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宽带网络迁移

线

2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户外独立水表

3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户外独立电表

5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管道煤气

35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电动闸、牌坊、依法批准的广告牌

按原样原状恢复造价补偿

交通标准、公交车站

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或恢复

纯基础

混合结构

平方米

400


框架结构

平方米

500


不锈钢水塔

2500


户外明沟

100


户外暗沟

管径20cm—30cm

150


管径40cm

250


管径50cm或以上

350


室外楼梯、

连廓

钢结构

平方米

200


混凝土结构

平方米

250


民宅仅有一处室外楼梯作为上下通道的,其计入建基面积;其他情况,只作附着物拆迁补偿,不计建基面积

电梯

根据评估进行补偿(需供报装批准材料)

水泥台、水泥凳

平方米

200—300


三相电力报装系统

13000


钢化玻璃顶

无支架

平方米

350


有支架

平方米

450


喷淋设施和大棚(含深水泵井等配套系统)

简易喷淋设施

1000


标准喷淋设施

5000


大棚

10000


钢架结构大棚及喷淋设施

20000


  附件4:房屋等级标准

类 别

等 级

装  修  标  准

框架结构

一等

外墙贴高级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高档装饰及吊天花,楼地面铺石材或木地板。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二等

外墙贴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三等

外墙贴玻璃马赛克,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采用,镶板或夹板门。

四等

外墙为水刷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钢(木)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五等

外墙扇灰,楼地面用水磨石。水泥框夹板门窗。

六等

内、外墙未装饰(清水墙),楼地面未抹水泥沙浆;门窗未安装。

七等

内外墙残缺,楼地面未抹水泥沙浆,门窗未安装。

砖混结构

一等

外墙贴高级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高档装饰及吊天花,楼地面铺石材或木地板。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二等

外墙贴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三等

外墙贴玻璃马赛克,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采用,镶板或夹板门。

四等

外墙为水刷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钢(木)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五等

外墙扇灰,楼地面用水磨石。水泥框夹板门窗。

六等

内、外墙未装饰(清水墙),楼地面未抹水泥沙浆;门窗未安装。

砖木结构

一等

外部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园式房屋。

二等

外部装修未处理,室内有专用设备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

三等

结构简单,材料较差,有室内水电设施;条形基础。

简易结构

一等

结构简单,松皮屋,室内简单水泥地面,有室内水电设施。

二等

结构简单,茅寮屋,室内简单水泥地面,有室内水电设施。

  附件5:分户原则

  一、适用原则

  在本次征收范围内没有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的被征收人家庭,不参与计户。

  二、本村户籍居民户

  本村户籍居民户是指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在当地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在册的本村常住户,被征收人家庭按如下办法申请分户:

  (一)已婚夫妇与未婚子女为1户。

  (二)被征收人有1个儿子,已婚夫妇须与儿子安置在一起为1户。

  被征收人有2个或以上儿子,父母须与一个儿子为1户。其余在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已达法定婚龄的儿子可独立分户。

  被征收人与孙子同户(儿子已去世),须与1个孙子为1户。其余在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已达法定婚龄的孙子可独立分户。

  (三)在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出之日前离婚且双方未再婚的,其1子必须随夫为1户,女方户口仍未外迁,但不在原址居住的,不能单独作为1户。

  (四)1家有1子1女的,计算为1户。

  (五)1家有2个以上子女都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计算为1户。

  (六)纯女户家庭,计算为1户。

  (七)1户有多处取得权属证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按1户计算。

  三、非本村户籍居民、华侨户

  (一)非本村户籍居民、华侨在本村拥有1处或多处有证合法住宅的,均只计算为1户后,先与存在独立计户的夫(妻)合并,再与存在独立计户的父母、儿子其中1户合并,仍共计为1户。

  (二)非本村户籍居民、华侨在本村拥有住宅但无证的,不参与计户。

  四、其他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是在校就读大中专生、现役军人,且享受本村户籍居民待遇的,按本村户籍居民计算。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民团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2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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