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第十三条【不征收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收取调节金:(一)当入市成本(再转让成本)高于入市收入(再转让收入)时,无土地增值收益的情形;(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对赠与人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个人;(三)通过境内合法注册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赠与用于国内教育、民政、公共基础设施等公益福利事业。 | 在《广州市花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细则(试行)》中明确地上建筑物分割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增加政策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所有相关方能够在统一标准下公平操作。 | 采纳,鉴于地上建筑物的分割转让不属于再转让行为,已在《管理细则》中明确规定,此类情况免征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 第十三条【不征收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收取调节金: (一)当入市成本(再转让成本)高于入市收入(再转让收入)时,无土地增值收益的情形; (二)仅对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进行分割转让的情形;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对赠与人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个人; (三)通过境内合法注册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赠与用于国内教育、民政、公共基础设施等公益福利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