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融风险监测典型案例汇编|私募基金行业领域的非法集资
一、专题背景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私募基金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违法犯罪风险。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私募基金领域刑事犯罪的数量从 2013年的7件增加到2020年的136件,呈逐年增长趋势,罪名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主。部分民间资本发行所谓的私募股权基金涉足资金池、自融、资金挪用等违规行 为,损害了行业声誉,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与行业高质量发展背道而驰。
为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月8日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
基金管理人未履约投资及专款专用
(一)基本案情:
(二)监测预警及查处情况
防控中心通过舆情监测系统发现关于SS基金公司相关负面舆情信息,存在较明显的违法违规特征。对此,防控中心第一时间对其进行全面的风险排查并启动风险预警,根据分析研判情况向属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汇报风险情况,相关内容如下:
针对私募基金领域风险,防控中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提出以下风险防范工作建议:一是清理辖内私募行业环境;二是重点排查辖内存在被执行人、信息披露风险、经营异常、高管缺失从业资质、IP地址异常风险的机构,防止机构风险情况进一步恶化。
(三)典型意义
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产品所募集资金设立托管账户,基金资产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严禁将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他人资产混同进行投资或其他行为。上述涉案企业将公司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是一种违规行为,可能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的危害。投资者应提高防范意识,在投资私募基金产品时,应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相关规定和所投私募基金机构的实际执行情况,若发现机构违规行为,应及时举报或报警,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
违规承诺保证收益,非法募集资金
(一)基本案情
2019年,CC资产管理公司披露,由于其基金产品主交易商正在接受澳大利亚当地证券投资委员会的调查和走访,暂停交易平台的一切赎回,包括暂停公司私募基金的赎回。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公告显示,CC资产管理公司存在三大违规事实:一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该公司向企业与自然人投资者进行民间借贷,用于“公司运营、量化技术投资或者基金投资等”。二是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该公司及其员工以公告或承诺函的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最低年化收益。三是未按规定向中基协报告重大事项及更新机构诚信信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判刑,且未向中基协报告上述重大事项及诚信信息。
(二)监测预警及查处情况
经核查,企业除了上述违规行为之外,还存在以下风险:一是注册地与办公地不在同一证监会辖区;二是未按要求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三是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更新或重大事项更新累计2次及以上;四是信息报送异常情形已经超过一年且尚未整改;五是旗下管理的多个基金产品存在年度报告未披露的情况。
2020年3月,公安机关对CC资产管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并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刑事拘留14名犯罪嫌疑人。其中,11人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三)典型意义
私募基金合法募集资金与非法集资往往只是一线之差,私募基金管理人若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产品募集与管理,则容易引发非法集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涉案的私募基金何某等人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保息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投资者通过私募基金投资,除了对机构资质鉴别外,还要对其业务环节进行鉴别评估,警惕不符合私募管理规定和运行规律的业务环节,避免自己的资金被挪作非法投资。
案例三:
以私募之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基本案情
(二)监测预警及查处情况
2021年4月,防控中心监测发现CC基金相关舆情信息,迅速开展风险分析研判,根据分析研判情况向属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汇报风险情况:一是未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二是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更新或重大事项更新累计2次及以上(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相关信息更新事宜);三是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更新或重大事项更新累计2次及以上(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相关信息披露报告备份事宜);四是信息报送异常情形已经超过一年且尚未整改;五是被深圳证监局采取公开谴责的行政监管措施;六是旗下管理的基金存在连续6个年度报告未披露的情况;七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
(三)典型意义
部分私募基金为了吸引客户会对客户私下承诺,如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这类行为可能定性为变相的高息揽存,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要做到明规则、识风险,警惕高收益陷阱。投资者若发现重大风险,要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对于涉众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济犯罪,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可通过刑事追偿、退赔的方式解决,投资者财产损失将在刑事退赔程序中受偿。
三、特征总结
合规的私募投资基金运作需要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在实际操作中,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往往游离于合规金融活动与非法集资之间。部分不法分子无视行业规定,甚至突破法律法规的底线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通过对上述案例的总结,可以得出以下特征:
四、法治守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三)《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