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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

发布日期:2023-06-28 16:03    文章来源:花都区民政局     【 字体:   】  访问量: -

  一、结婚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双方均非广东省户籍的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其中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本省的,无需提供居住证,可在本省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3.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以生日的第二天为年满之日);

  4.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7.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一)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和有效居民身份证。

  (二)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显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再办理结婚登记。

  (三)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

  1.香港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香港居民身份证;提交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澳门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澳门居民身份证;提交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台湾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提交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华侨: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提交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5.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四)照片:双方近期2寸合影免冠照片3张(宽5.3cm×高3.5cm)。

  婚姻登记证照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为近6个月内拍摄;2.正面像,头和脸不歪斜或侧转,头发不遮挡五官;3.不戴有色眼镜、婚纱,不戴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当事人是否免冠从习俗;4.不穿露肩或吊带上衣;5.照片应为同一底版,背景为红色;6.头部应占照片的2/3。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浓妆照、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

  (五)其他相关材料要求:

  1.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1)户口簿应当包含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按照规定加盖的户口专用章和户口登记的日期。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首页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当事人提供的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包含户口住址、当事人个人信息、户籍专用章等内容的,可不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户口簿婚姻状况应与本人声明婚姻状况一致。

  (3)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或户口簿上无当事人公民身份号码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领取新的居民身份证。

  (4)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3.无配偶证明。

  (1)外国人、华侨提交的无配偶证明未载明当事人无配偶的,不能单独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当事人持“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证明的,应当一并提交该国有权机关出具的上述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持“婚姻查找无记录”、“婚姻查找记录”(当事人同时提交离婚判决书等离婚证件)、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者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的,应当一并提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或者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有关国家明确该国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等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经民政部文件确认的,可以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

  (2)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证明注明的有效期小于6个月的,以注明的有效期为准。

  (六)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全文同等格式翻译成中文。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由当事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者当地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3.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4.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印;

  5.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6.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

  办公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104号(花都湖岭南园)

  办公时间:1.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2.星期一至星期五全天、星期六上午(法定节日除外),1月1日、5月1日、中秋节、10月1日全天。

  咨询电话:020-36897638

  监督电话:020-36897371

  婚姻登记预约:须提前1个自然日申请,可预约15天内的号源。

  预约方式:(1)登陆广东省民政厅官网https://www.gdhy.gov.cn,按指引预约;(2)微信关注“广东民政”微信公众号按指引预约;(3)微信登陆“粤省事”小程序按指引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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