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农业农村局职责机构编制调整
一、职责调整
将原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的对口合作、对口协作、对口帮扶、对口支援等职责划入区农业农村局。
二、内设机构调整
(一)设立协作科。主要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对外驻镇帮镇扶村、对口帮扶协作、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对口合作规划、计划;承担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导指导职责,协同全区相关责任单位和前方派出队(组)推进各项工作落实;负责协调帮扶协作和对口合作两地领导调研互访对接;负责根据省、市下达对外驻镇帮镇扶村、对口帮扶协作、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和对口合作工作目标任务研究制定本区对外帮扶协作政策措施和具体安排,协调推动资源优势互补、产业合作、人才交流、劳务对接等相关工作,发动社会帮扶力量参与帮扶协作,助力受援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支持帮扶协作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上级要求做好项目资金预算保障;开展驻镇帮镇扶村、对口帮扶协作、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和对口合作数据统计工作,统筹协调做好对口帮扶协作成效考核评价;落实上级安排的其他区外帮扶协作结对任务。
(二)设立项目建设管理科。主要职责:负责农田建设项目需求论证,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负责推进农村厕所建设工作;负责节水农业、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现代渔业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养殖池塘升级改造绿色发展、示范性美丽渔场建设。
(三)办公室主要职责调整为: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后勤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综治维稳、信访、应急管理和综合调研等工作;编报部门预算、决算并组织执行;组织本部门分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责局重点工作督办;牵头协调局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三农”工作的宣传、推介工作;指导、监督农业补贴政策执行工作。
(四)审批管理科(法规科)更名为政策法规科(审批管理科)。主要职责调整为:负责议案提案办理、政务公开等工作;提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相关重大政策建议;牵头负责农村综合改革相关工作;承担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农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和合同(协议)审核、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和审批流程、编制和调整权责清单、行政审批标准化和信息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办理本部门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负责开展涉农消费者权益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五)产业发展科主要职责调整为:组织拟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工作;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拟订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拟订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农村金融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农业企业对外投资、农业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农业对外交流合作、农业会展、洽谈会、论坛等活动;承担推动农产品电子商务工作;跟踪采集分析主要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市场价格、供求和运行情况,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负责指导督促农业投资项目管理和重点项目立项审核。
(六)农村建设指导科(与区委农办秘书科合署办公)主要职责调整为:承担区委农办日常工作;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负责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负责统筹全区农村“厕所革命”工作;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农耕文化建设工作;牵头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农村建设和乡村振兴工作的决策部署。
(七)农村经济事务指导科主要职责调整为: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农民增收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承担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促进农村社会协调发展。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主要职责调整为: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组织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承担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职业农民培育;统筹种业发展;统筹做好质量强区工作;组织指导农村固定观察点建设。
(九)种植业管理科主要职责调整为:负责拟订种植业、花卉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组织实施相关种植业、花卉生产建设项目;指导农作物新品种和适用先进技术的引进与推广工作;负责收集、发布农情信息和种植业统计工作;负责节水农业、设施农业编制规划和种植业抗灾救灾相关工作;负责农药生产、经营和销售的监督管理;拟订农业植物保护、植物检疫和农药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农药生产、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疫情监测、防控和监督检查;指导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药科学合理使用等工作;监督管理种植业外来物种防控工作;指导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和农机作业安全;负责种植业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工作;编制“菜篮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渔业管理科主要职责调整为:拟订渔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渔业养殖、捕捞管理工作和水产品加工流通;指导渔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及渔业产业化;组织实施禁渔制度、捕捞许可制度、养殖证制度和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组织实施渔业资源养护、增殖放流、渔业生态环境监测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管理外来水生生物物种安全;指导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水生动物疫病和重大病害防控工作;组织水生动物疫情监测、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理;按分工维护管辖水域渔业、渔船、渔民权益;负责指导监督渔业、渔民、渔船及渔港管理工作;负责渔业相关统计工作;负责渔业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工作。
(十一)畜牧兽医屠宰管理科。拟订畜牧业、养蜂业、饲料业、兽医、畜禽屠宰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推动畜牧业标准化生产、规模化养殖,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承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药政;承担执业兽医、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动物产品防疫、检疫工作;指导、监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动物卫生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预警管理,组织指导重大动物疫病控制;指导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和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承担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对畜禽屠宰工作进行监管;负责畜牧业、养蜂业、饲料业、兽医、畜禽屠宰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行政执法和相关统计工作。
(十二)综合执法科(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调整为:组织开展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受理农业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处理;开展执法巡查工作,按权限依法处罚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违反涉农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负责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打假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依法查处跨行政区域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件;指导各镇街开展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执法工作;推动完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其他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协助跨区农业综合执法,协助查处重大农业违法案件;协助开展相关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渔业行政执法码头的相关管理工作;协助农资销售、生产和农业生产等巡查监管工作;负责农业行政执法系统的管理维护和行政执法相关统计工作;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场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对接区河长制相关工作。
(十三)人事科。负责本系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干部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科技人员管理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调整
(一)将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3名行政编制划入区农业农村局。
(二)收回区农业农村局冻结的3名用于行政执法工作的编制由区统筹。
(三)核减区农业农村局1名总畜牧兽医师领导职数(副处级)、1名总农艺师职数(正科级);核增正科级领导职数2名。
调整后,区农业农村局机关行政编制38名,用于行政执法工作的编制2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区委农办常委副主任、区乡村振兴局常务副局长,正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2名。
其他机构编制事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