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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忧铺饮料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1-22 14:20    文章来源: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   】  访问量: -


  花人社监字〔2024〕第1307号

  名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解忧铺饮料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14MADHR3J963

  经营者姓名:蔡贤武

  居民身份证:44522219890830****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大松园南新庄二

  巷1号之一103铺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8月29日对张晓锋投诉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解忧铺饮料店(个体工商户)拖欠其2024年6月至7月份工资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按照花都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2024年8月29日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花人社监字(2024)第1307号)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9月6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花人社监字(2024) 第1307号)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造指令书、送达凭证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调查、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调查人员进入劳动场所,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相关资料,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调查人员注明拒签事由。”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11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79,你单位属于一般档次。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020-86884147)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50)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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