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解忧铺饮料店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花人社监字〔2024〕第1307号
被催告单位: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解忧铺饮料店(个体工商户)
你单位因逾期未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花人社监字〔2024〕第1307号)的要求整改,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2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花人社监字〔2024〕第1307号),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缴纳罚款10000元,而你单位逾期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罚款缴纳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我局地址:花都区花城街府西一路1号 邮编:510800
联系人:朱滔 电话:020-86969081
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