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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办理温馨提示

发布日期:2023-03-28 14:15    文章来源: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   】  访问量: -


  一、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1.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及申请期限

  1.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30日内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模板见附件1)。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请材料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详见附件2第4页“填表说明及送审材料清单”);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配合调查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办法》第九、十二、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争议处理

  如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需注意事项

  (一)关于建筑工地项目工人的工伤申请.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向参保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向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先办理“增员”,详情咨询32270750)

  (二)要在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就医,驻外发生事故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就医(名单见网站http://rsj.gz.gov.cn/zwdt/tzgg/content/post_8066433.html),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职工在参保地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治疗,参保单位要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参保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在驻地发生事故伤害的,参保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第一个工作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经备案后可在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就医。

  (三)非经审批异地就医的,不予报销。

  工伤职工原则上应在参保地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就医,如需在参保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应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由所在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提出,并填写《广东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转诊转院,参保工伤职工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完成转诊转院手续。其中,认定工伤前已按医疗保险转诊要求办理了转院手续的,认定工伤后可视同已办理工伤转院;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自行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附件1:工伤认定延期申请模板.docx

  附件2:工伤认定申请表(模板).doc

  附件3:通讯地址确认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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