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何涛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人社监字〔2024〕第2001号
被处罚人:何涛(身份证号码429004197712******)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都大道79号
案由:工资支付
认定的事实:经调查,被处罚人何涛是广州东豪家具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何涛拖欠多名员工2023年1月至12月工资。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于2024年1月4日通过张贴、短信公告通知被处罚人配合处理,被处罚人逾期未配合处理;2024年1月9日和15日,通过网上公告方式通知被处罚人接受调查和配合处理,被处罚人逾期仍未配合处理,且电话处于无法接通状态;4月11日通过网上公告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花人社监字〔2024〕第2001号,被处罚人逾期仍未配合处理;其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以上有《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2份、送达凭证等资料为证。
我局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你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花城街公益大道府西一路1号,电话:86969332)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6884147),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37890850)。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5日
备注:1.罚款应直接上缴国库;2.本决定书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