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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5-21 16:47    文章来源:新华街道办事处     【 字体:   】  访问量: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对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路39号110011号宗地南侧110083号宗地上的建(构)筑物依法开展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建(构)筑物未经规划部门许可建设擅自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经规划部门认定,该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前期,我单位已依法进行公告,要求相关单位(个人)接受调查处理,履行搬离物品、自行拆除等义务。但截至目前,相关单位(个人)仍未履行上述义务。鉴于该建(构)筑物无明确权属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二十一条之规定,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单位决定:于2025年5月28日对上述涉案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

  请相关单位(个人)在强制拆除前自行搬出相关财物。未搬出财物的,我单位将对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代为临时保管;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效证明材料至指定的临时物品存放点认领财物。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未领取所造成的损失,由相关单位(个人)承担。

  联系电话:020-36813619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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