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精准重拳出击,严厉查办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现公布一批行动中查办的典型案例。
一、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及霉菌超标的食品案
2024年2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及霉菌超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19元、没收霉菌超标的食品103盒、罚款93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AHCC+担子菌粉SOD葡聚糖蛋白固体饮料”涉嫌虚假标注配料成分。2023年11月,当事人生产的“奇亚籽蛋白粉多元素膳食固体饮料”经抽检,检验报告显示“霉菌(CFU/g)”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3年11月24日,花都区市场监管局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扣押厂房内涉案食品103盒。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生产霉菌超标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近年来,以“固体饮料”为载体过度包装、宣传现象比较突出。本案的查处,不仅对当事人多次抽检不合格的行为给予了从重处理,起到了处罚与教育并重的目的,同时促使企业不断自查生产流程、规范标签标识。
二、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某粉店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6月14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某粉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处理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某粉店消费纠纷时,意外发现该店厨房案板上预备使用湿米粉已超过保质期20多小时,现场责令该店停止销售米粉并对该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过期变质的湿米粉,中毒风险极高,且无特效解毒药物。本案以案为鉴,处罚一个,教育一批,切实消除湿粉类食品安全风险,坚守食品安全底线,防范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三、广州市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案
2024年5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滑鼠蛇活体四条、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有关线索对广州市某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以蛇类为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待宰杀的蛇类活体四条。经查,上述蛇类活体为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滑鼠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崇尚健康、绿色饮食,应向各种糟粕的饮食文化说不。《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非法经营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法应予以严惩。
四、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质量不合格商用燃气烧烤炉的违法行为案
2024年3月,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质量不合格商用燃气烧烤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商用燃气烧烤炉8台、罚款8272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商用燃气烧烤炉(型号:SSKY6.4-CS85,生产日期:2023年11月)的实物质量及标识不合格,商用燃气烧烤炉(型号:SSKY5.0-CS70,生产日期:2023年11月)的实物质量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产品总货值为4136元。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商用燃气烧烤炉8台,并罚款8272元。
燃气具的质量安全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常态化开展城镇燃气具及相关产品安全专项整治,对燃气具生产企业的严抓严打,保障群众安全。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以监督抽查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对燃气具及相关产品的整治行动,形成持续、严格、高压的监管态势,积极主动排查消除燃气具及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实现辖区燃气具及相关产品质量明显提升,助力高质量发展主线任务。
五、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擅自对电动自行车改装,外设蓄电池托架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没收3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整体设计都是统一,如果单独改动某一部件,会破坏电动自行车的整体性能,会给行车安全性带来极大安全隐患,尤其是电动机这种核心部件,不能随意改装、改动。如拆除限速装置以后,电动自行车在高速行驶时,一旦遇到紧急状况,将很难有效地将车刹住,延长了刹车距离,从而引发交通事故。又比如加装电池后整车重量增加,在行驶过程中就可能失去控制。改装电动自行车电池,首先改变的就是电路,使得原本的细电线要通过大电流,电路就会不稳定,极易出现短路,从而引发自燃。 总之,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属于违法行为,而且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大家千万不要触碰到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