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及机构职能
一、主要职责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市场监管(含知识产权、商务、盐业等领域)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牵头建立全区跨部门联合执法平台;承担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相关协调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等行为;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广告违法行为;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花都区消费者委员会办公室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依委托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
(六)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组织协调全区知识产权工作,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体系建设;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落实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协调本区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七)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标准化活动。
(八)负责质量监督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强区、品牌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行质量激励制度、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协助开展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服务质量监测工作;协助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伤害监测工作;负责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负责产品认证、体系认证监督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规定级别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风险交流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监督、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拟订食品安全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检工作;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十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和风险防范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特种设备应急事件处置和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十三)负责计量监督管理。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四)负责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党建工作办公室。承担局机关、各市场监管所和下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等工作;负责纪检监察、行风(机关作风)建设、意识形态、统战等工作;承担机关党委、区“小个专”行业党委日常工作,指导并监督区 “小个专”党建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本系统安全、保密、信访、议案提案办理、综合性调研、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政务督办、新闻宣传、机关后勤管理和指导基层规范化建设等工作;承担并指导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综合分析和市场环境评价;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相关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组织局系统信息网络、数据中心和软件系统的建设,负责局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负责局系统信息化设备的采购、登记、调配和维修管理工作,承担局系统信息技术人员和应用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技术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应急值班工作;负责落实有关重大信息直报制度。
(三)政策法规科。参与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落实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负责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管理;负责监督执法大队和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行政执法工作。
(四)装备财务科。研究拟订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汇总编制部门预决算;统筹安排预算经费使用;负责日常账务处理、财务监督、财会人员培训、财务档案和财政票据的管理;负责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等财务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收取和上缴非税收入;负责装备器材配备以及资产管理;负责内部控制规范工作。
(五)审批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等便利营商政策措施;承担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和审批流程、行政审批标准化和信息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编制和调整;负责办理市场主体的商事登记工作及其他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负责行政审批信息报送、统计等工作。
(六)信用风险监管科。实施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承担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七)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负责拟订对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开展社会治安综治和社会建设工作,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查处无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和指导、监督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的维护、规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
(八)消保抽检与计量科。负责消费维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查处商品消费和服务领域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我区消费环境建设工作;组织开展产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抽验;综合协调开展不合格产品、食品、化妆品核查、处置、召回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对计量标准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推行计量现代化管理制度;承担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和计量比对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技术机构;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组织指导计量违法行为的查处。
(九)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科(网络交易与广告监督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负责辖区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的规范管理工作;负责网络市场监测工作;开展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协助打击网络交易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协调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传销、违法直销案件;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指导广告发布登记;组织指导违法广告行为的查处,协调广告整治;指导促进广告业和公益广告发展;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依委托开展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配合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调查及其他相关工作。
(十)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科。组织推进知识产权、商标品牌战略规划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指导产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指导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承担知识产权代理执业监督工作;指导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工作;指导落实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承担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指导查处商标印制和商标、专利代理违法行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拟订并实施全区年度打假工作方案;组织重点产品专项打假、打假重点区域专项整治。
(十一)产品质量与标准化科。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和规划、品牌发展战略的制度措施;推行质量激励制度、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实施标准化战略和政策措施;宣贯普及标准化知识;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相关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指导推进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发展;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管工作;负责产品认证、体系认证监督工作,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督管理;承担商品条码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指导单位和个人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协助开展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服务质量监测工作;协助开展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质量标准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督促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组织实施对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评议、考核工作;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编制食品、药品等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和培训;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的建设。
(十三)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区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制定食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和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实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监督指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十四)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区销售环节(含餐饮服务环节,下同)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销 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组织实施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落实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指导食品销售企业(含餐饮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区销售环节食品(含肉品和食用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质量检测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评定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对负有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负责食品相关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食品经营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五)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拟订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化妆品标准;组织实施全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和化妆品经营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和化妆品经营质量风险管理;配合区深化医改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及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工作。
(十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依法组织实施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和风险分析工作;组织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其中食品安全应急事件等应急处置按规定权限由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等科室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应急事件处置和参与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实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
(十七)产业发展服务科。推进重大项目及重点企业服务;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综合分析和市场环境评价;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化妆品等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任务;开展化妆品等产业招商引资和对外宣传等工作。
(十八)执法一科(执法一大队)。
(十九)执法二科(执法二大队)。
(二十)执法三科(执法三大队)。
上述执法科(执法大队)负责辖区内的市场监管(含知识产权、商务、盐业等领域)综合执法工作;指导相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查办工作;协助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完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人事科。负责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