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法律援助中心章程
广州市花都区法律援助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花都区法律援助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花都区司法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花都区司法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花都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符合规定的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广州市花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党的建设在广州市花都区司法局机关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全面协助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协助党总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组织开展党员活动。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广州市花都区司法局机关党总支加强对广州市花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党员学习教育、纪律管理、组织生活等的监督,保障党员活动场所、活动经费。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法律援助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 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工作人员管理;
(四)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五)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六)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七)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八)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九)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主任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聘任。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分管)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分管)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不设内设机构;由广州市花都区司法局监督和管理,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权利:公民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以向本单位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义务:公民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本单位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援助工作部署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开展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本单位在广州市花都区司法局的管理下,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统筹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本单位由广州市花都区司法局统一管理本单位全部财务活动。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本单位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接受捐赠、资助等。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本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5年2月24日经本单位行政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花都区法律援助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5年3月1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