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告别违规停放,守护安全家园
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8日,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应急管理办对花都区狮岭镇集益路一无名加工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该加工厂负责人熊某有室内违规停放电动三轮车的情况,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根据违法事实,狮岭镇应急管理办以现场对熊某进行立案查处。
二、处理结果
根据现场查核,熊某在自己的加工厂一楼停放了拉货用的电动三轮车,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对邱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圆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以案普法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