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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08-08 16:07    文章来源:本网     【 字体:   】  访问量: -

  名称:汤伟东

  居民身份证:440182********0311

  住所(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站前路16号607房                       

  本机关(单位)于2021年7月14日对你(单位)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消纳建筑废弃物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06月26日,汤伟东在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茶塘村进行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消纳建筑废弃物。该处被消纳的建筑废弃物已于2021年8月9日被清理完毕。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笔录》、《调查笔录》、《关于对花城市管理函〔2021〕64号函的回复》、《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九条“建筑废弃物的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居民住宅装饰装修排放建筑废弃物的除外。”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消纳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1.63,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本机关(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10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南街路13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骆紫媚、陈东辉,联系电话:020-86732123

  单位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南街路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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