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书编号 | 被处罚单位(人) | 违反法律条文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花卫传罚〔2023〕0058号 |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徐云飞牙科诊所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 未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6.1.3.4对医疗污水进行PH监测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 | 0.05 |
| 2023/7/4 |
2 | 花卫放罚〔2023〕0059号 |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苗松口腔诊所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两次检测的时间间隔超过1年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警告并罚款 | 0.15 |
| 2023/7/5 |
3 | 花卫放罚〔2023〕0060号 |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花城皮肤病专科门诊部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2022年度校验及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两次检测的时间间隔超过1年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及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警告并罚款 | 0.2999 |
| 2023/7/5 |
4 | 2023年0048 | 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 消毒工作未执行《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506-2016 )4.4.5的规定使用过期的消毒灭菌监测材料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 | 0.25 |
| 2023/7/4 |
5 | 2023年0049 |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滕树森诊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及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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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7/6 |
6 | 2023年0051 | 广州市徐宏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 未执行《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506-2016)4.4.5 的要求,使用过期消毒监测材料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 | 0.25 |
| 2023/7/7 |
7 | 2023年0052 |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牙美口腔诊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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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7/7 |
8 | 2023年0053 |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牙美口腔诊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灭菌后的高度危险口腔器械未无菌保存,属于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506-2016)表B.1的规定进行处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项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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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