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花都区在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时的应急专家专业技术支撑决策作用,有效组织花都区应急管理专家开展工作,实现应急管理工作决策科学化,区应急委办公室制定了《花都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4月、7月分别向各单位征求意见,采纳相关意见后制定《花都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广州市花都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8日
(联系人:陈大坤;联系电话:1562219****)
花都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有效组织应急管理专家开展工作,实现应急管理工作决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花都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花都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部门”)确定,为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第三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统筹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区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咨询、评审、执法检查、应急处置等工作需要使用应急管理专家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专家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应急管理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研究和决定花都区应急管理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三)组织开展专家入库、培训及出库等日常工作;
(四)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评审、执法检查、应急处置等技术服务工作;
(五)对专家及应急管理专家库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专家库管理
第六条 专家库分为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域救援、森林火灾等)和事故灾难(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化工与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轨道交通(含铁路、地铁、城际轨道等)、科技信息化、建筑工程、城镇燃气、油气管道、消防安全、工业设备(含特种设备等)。
第七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指定内设机构(以下统称“专家管理机构”)负责专家资格审查、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专家管理机构负责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专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专业类别或业务要求实施分类组别管理,及时更新专家信息,提出专家入库和出库意见,记录专家的工作情况;
(二)具体协调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负责开展专家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
(四)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续聘和解聘等具体工作;
(五)负责其他有关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家入库管理
第九条 专家入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始终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始终做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政治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熟悉国家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具有自然灾害类和事故灾难类事故所属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3年以上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高校工作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未取得相应职称的,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
(五)年龄在30-70岁,身体健康状况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不在专家库里的人员,因情况紧急,突发事件处置需要,经区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视为专家,事后按规定程序补办入库手续,实行入库管理。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以自愿参与、征集遴选、择优选聘为原则,按下列程序选聘入库:
(一)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由本人向区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推荐,公职人员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本人签署及有关单位确认推荐的《花都区应急管理专家库入库申报表》;
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能够说明其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材料;
3.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专家管理机构接收入库申请材料后,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材料报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复核,并组织面试;
(三)面试完成后,将专家候选人名单、推荐理由及有关材料,按照规定程序经集体审议研定;
(四)经集体审议研定的专家候选人名单,及时在区应急管理部门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届满后且未收到异议情况的,方可向候选专家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对专家管理实行聘任制,聘任期限为3年,任期届满视工作需要和专家的工作情况可连续聘任,聘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视作解聘。
第四章 专家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信息一览表,实现应急管理专家库信息规范化、标准化。
专家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专家业务培训,专家应参与与自身业务内容相符的专家培训。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提供技术服务:
(一)调查评估处理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涉及专业方面知识,需要专家库成员提供专业技术鉴定意见的;
(二)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开展证前及证后执法检查,需要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意见的;
(三)制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标准,需要专家提供技术服务的;
(四)制定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类规划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要专家进行论证的;
(五)开展自然灾害预防与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执法检查、专项治理等工作,需要专家提供专业意见的;
(六)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应急救援需要专家提出专业意见的;
(七)其他需要专家提供服务的情况。
第十四条 在区应急管理专家库选取专家开展工作的,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需选取专家的单位通过专家管理机构提出选取专家申请,列明申请事项及专业类别等内容,随机选取所需专业专家,并按程序进行审核;
(二)专家选取人数应多于申请人数的2-4人,超出人员作为候选备用人员,选取专家的单位应主动保持与相关专家的联系;
(三)参加涉及评审论证会的专家数量应当为单数,且不得少于3人;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争议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评审论证项目,应当选取5名以上专家;
(四)专家应服从选取专家单位的工作安排,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至少在工作开展前2个工作日告知,突发事件类的除外;
(五)专项任务完成后,参与工作的专家应及时将工作成果交回选取专家的单位;选取专家单位应当对工作成果进行妥善保存,并实行电子化存档,同时对专家工作情况和意见建议,反馈至专家管理机构,并对选取的专家参与活动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评审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有权利要求相关单位提供或者调阅与专家工作有关的必要资料;
(三)依规获得参与专家服务工作的相关劳动报酬;
(四)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服从区应急管理部门或专家管理机构的工作安排;
(二)专家应当对出具的论证意见签名确认,并对论证意见的结论负终身法律责任;
(三)参加相关论证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保守在提供技术服务活动中取得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
(五)不得泄露评审论证的内容、过程或结果等信息;
(六)如遇工作调动或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告知专家管理机构;
(七)如遇突发紧急情况接受专家工作任务的,应按时迅速到达现场提供专家服务;
(八)不得收取安全中介机构或者受检企业任何形式的礼金礼物或专家报酬。
第十七条 其他单位需要从区应急管理部门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的,专家报酬和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即时实施的,经区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若干名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事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一)需要应对自然灾害类和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救援处置和调查评估的;
(二)需要排除重大风险隐患的;
(三)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检查督导等工作需要临时选取专家参与的;
(四)其他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需要即时处置的。
第十九条 需选取专家的单位或专家管理机构在工作中发现专家库中无符合条件的专家,或符合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可以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选取或者指派具备条件的专家。
第二十条 专家管理机构统一做好年度专家库运行、专家培训等相关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专家在工作中应当对其表达的意见负责,选用专家的单位对合理可行的意见应予采纳,并落实和体现在相关工作中。
第五章 专家出库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专家管理机构暂停专家工作任务,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区应急管理部门,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解除当前工作任务或暂停派遣工作任务的决定,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解除聘任手续:
(一)聘任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或以上不接受专家管理机构工作任务的;
(二)聘任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或以上在工作中出现迟到早退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三)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被证实有犯罪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
(五)开展技术服务过程中或事后,擅自向公众、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透露相关信息或意见的;
(六)发表的意见或结论不符合相关专业领域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
(七)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八)未履行专家义务,情节严重的;
专家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或擅自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商业性接洽的,应立即解除聘任,告知其工作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专家因个人原因不能提供技术服务工作的,由本人向专家管理机构提出解聘申请,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解除聘任。
第六章 专家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选取专家(正高级技术职称以下)进行日常技术服务工作的,按以下标准计算劳动报酬(含交通费和餐费等费用):
(一)室内工作的按每工作日800元(税后)计算,当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的,按半个工作日400元(税后)计算;当日工作时间超过4个小时,不足8个小时的,按一个工作日800元(税后)计算;当日工作时间已满8个小时后每增加4个小时,增加劳动报酬400元(税后),每24小时劳动报酬最高不超过2400元(税后);
(二)室内审查档案工作以件为单位,每4件按一日室内工作计算;
(三)户外工作的按每日1000元(税后)计算,当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的,按半日500元(税后)计算;当日工作时间超过4个小时,不足8个小时的,按一个工作日1000元(税后)计算;当日工作时间已满8个小时后每增加4个小时,增加劳动报酬500元(税后),每24小时劳动报酬最高不超过3000元(税后)。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经区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在公务人员带领下可以安排专家离开本区出差工作,差旅费由专家使用单位承担,专家有技术职称且具有对应行政职务级别的,差旅费标准按《花都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花财预〔2015〕16号)和《花都区财政局关于花都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等行政性经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花财预〔2017〕5号)规定的相应级别对应标准执行,没有明确的,按其他人员对应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花都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