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防范小区内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近年来,小区高空抛物现象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为有效监管小区高空抛物、坠物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情况,现就加强防范小区内高空抛物、坠物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物业服务企业严格贯彻执行。
一、加强高空抛物、坠物危害的宣传教育
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醒目位置或电子显示屏张贴、播放有关高空抛物、坠物的温馨提示和播放教育警示短片,时刻提醒住户;将高空抛落的物品进行展示,警示住户;突出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着重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等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文和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视频监控、抛弃物品遗留信息等进行调查,找到抛物者进行相关教育。对于多次高空抛物,经教育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直接报警,并将相关证据交由警方处理。
二、加强履职及现场监控和巡逻
物业服务企业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共用部位、门窗、空调架等,并提醒住户阳台摆放花盆、杂物等要时刻注意安全。物业服务企业要利用视频监控加强现场监控和增加人员巡逻频率,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进行劝服,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加装防范高空抛物、坠物设备
物业服务企业可在适当区域加装监控设施、高空防坠物网或钢化玻璃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企业自筹),防止高空抛物、坠物对楼下过往行人的损害。
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防范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发生;若因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造成高空抛物、坠物伤人案件,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等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文和规定。
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日
抄: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各镇(街)物业联席办公室
附件:
1. 根据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关于高空抛物罪正式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高空抛物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比如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可能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3.《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及物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