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花都区人才住房实施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强化人才安居保障,着力解决我区人才住房困难,加快优秀人才集聚,营造更好的“引才、聚才、留才”居住环境,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印发关于我省深入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号)、《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花都亲商助企二十六条》和《花都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等规定,我局起草了《花都区人才住房实施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现按照《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修改意见的,可于9月28日前提出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真实姓名,扫描发送至hdfwjds@163.com邮箱,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邮件标题请注明“人才住房细则意见”。未按上述要求提出的,不予采纳。(联系人:汤小姐,联系电话:36962399)
花都区人才住房实施操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构建人才住房安居保障体系,根据《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广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方案》、《花都亲商助企二十六条》和《花都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内人才住房的审核、分配、租售、管理及相关活动。本细则所称的人才住房是指由政府建设筹集,面向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花都区高层次人才、普惠型人才和招商部门“一企一策”或招商协议明确的租赁性人才住房或配售性人才住房。
第三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区人才住房服务保障工作,包括人才住房房源的筹集和人才资格审核、人才住房配给、人才住房后续监管服务等相关工作,统筹制定人才住房筹集计划和土地出让配建或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配建人才住房计划等。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才住房政策的制定、住房政策指导、筹集计划以及人才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政府指定的人才住房实施机构(以下将人才住房所有权人(单位)或指定的人才住房实施机构统称为“实施机构”)负责人才住房的筹集、分配管理等具体工作。
区各招商主体负责各自牵头的已签订相关协议、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明确的企业人才住房的申报和资格审核。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花都区人才住房资格审核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人才配租房源的租金价格核定工作。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依职责推进人才住房规划、用地、登记等方面手续办理。
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负责配合各招商主体梳理历史企业招商服务保障和企业人才住房申报和资格审核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职能单位工作需要,结合区财力情况支持人才住房资金保障工作开展,指导预算单位将其承担的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加强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监督。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能配合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人才住房可以通过配套建设、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设的政府性房源筹集,也可以通过购买、租赁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接受捐赠房源等方式筹集。
第五条 根据花都区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汽车城片区)产城融合城市更新提升项目市场化融资实施方案,已完成资产调入汽车城公司的政府性房源用作人才住房的,由汽车城公司组织人才住房分配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六条 人才住房分配对象分为高层次人才、普惠型人才和招商型人才(一企一策)。
高层次人才、普惠型人才和招商型人才(一企一策)原则上可享受一套租赁或配售性人才住房;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一套人才住房。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
(一)入住人才住房
1.符合条件且没有选择安家费的国际尖端人才、国内高端人才、花都领军人才,花都高端人才可分别申请入住不超过200平方米、180平方米、150平方米、120平方米的人才住房,免租入住时间不超过8年。
2.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等国际尖端人才,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另行予以安排。
(二)赠送人才住房
符合条件且没有选择安家费而选择免租入住人才住房的国际尖端人才、国内高端人才、花都领军人才,在本区工作满8年后可获赠所住人才住房。
(三)配售性人才住房
符合条件且没有选择安家费和免租入住人才住房的国际尖端人才,可按照楼盘配售时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价格50%配售人才住房。
符合条件且没有选择安家费和免租入住人才住房的国内高端人才、花都领军人才、花都高端人才购买本区人才住房,可按照楼盘配售时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价格70%配售人才住房。
符合条件的花都优秀后备人才可购买本区人才住房,按照楼盘配售时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价格80%配售人才住房。
第八条 普惠型人才住房保障
普惠型人才是指未符合我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但经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中高层次人才或区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的中高层次人才。包括但不限于花都“优才计划”引进人才、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符合花都引进优秀人才住房补贴条件人才,或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纳入普惠型人才范围的人才。
普惠型人才可申请租住人才住房,按照“归口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供应。供应对象按照区级、用人单位分类设定。原则上采取单位整体租赁的分配方式。区级租赁型人才住房的监督管理参照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人才住房以满足不同层次人才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人才住房按需设置多种户型。面向学历型、技能型、管理型等各类人才的单套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九条 招商型人才住房保障
(一)受惠企业(项目)的人才住房配售保障待遇按照区委区政府招商协议、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给予相关企业(项目)配套的具体待遇执行。
(二)受惠企业(项目)的人才住房配售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或任职,已与用人单位或其集团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2.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是企业认定的急缺性专业人才;
3.在符合花都区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情况下,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本区有关购房类优惠政策。
(三)在符合花都区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情况下,经过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我区专业人才的,可直接作为申请受惠企业(项目)的人才房配售对象。
(四)招商型人才可享受人才住房标准,按照相关招商政策和协议规定执行。
第四章 分配程序
第十条 配售人才住房
原则上每年组织实施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实施机构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申请公告。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花都区配售型人才住房申请表》及提供相关资料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汇总后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2.审核公示。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将高层次人才申请配售型人才住房的汇总资料提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提交的人才资格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高层次人才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区政府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将经公示确认后的审核结果名单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实施机构。
3.制定分配方案。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实施机构根据人才资格审核结果、可供应房源、国有资产审核处置意见、纳税意见等情况适时制定分配方案,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4.摇号选房。
(1)国际尖端人才、国内高端人才、花都领军人才不参与摇号,可另行安排。
(2)花都高端人才和花都优秀后备人才等中高端人才按人才层次从高到低依次摇号选房。
同层次人才摇取顺序号,再按顺序号选房。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多于可供应房源时,先进行“入围资格号”摇号,再按摇出的顺序号进行选房,不实施轮候。
摇号产生的申请人,经核实后进入选房区,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房并确定具体房号,申请人可选择下层次面积标准的房源,并签订配售确认单。
④申请人未参加当期摇号选房的,其当期配售资格自动终止。
⑤当期摇号选取的房号仅允许放弃一次,并由申请人签订放弃当期摇号声明,仅允许申请人再参与下期摇号一次,如下期再放弃,取消配售资格。
⑥人才住房摇号选房委托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全过程接受媒体以及各界人士的社会监督。
5.签订合同。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本人身份证、配售确认单,会同人才住房所有权人(单位)或指定的人才住房实施机构在房源产权单位签订存量房网签合同和补充协议并按规定要求缴纳房款。申请人选房后逾期不签订人才住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或不按约定的期限缴纳房款的,视同自愿放弃当期申购资格,自自愿放弃申购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6.权属登记。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10年内实行产权行政限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对配售的人才住房进行产权行政限制。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10年的,购房人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解除产权行政限制。权属登记过程产生的相关税费和办证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分配结果公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实施机构将最终分配结果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配租人才住房
实行“集中受理+常态化受理”相结合方式进行。“集中受理”一般采用发布公告方式实施,具体时间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实施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人才住房窗口受理日常申报业务,实现“常态化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花都区租赁性人才住房申请表》及提供相关资料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汇总申请名单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2.审核公示。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将高层次人才、普惠型人才申请配租型人才住房的汇总资料提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高层次人才、普惠型人才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区政府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将经公示确认后的审核结果名单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实施机构。
3.制定分配方案。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实施机构根据人才资格审核结果、可供应房源、国有资产审核处置意见等情况适时制定分配方案,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4.摇号选房。
(1)国际尖端人才、国内高端人才、花都领军人才不参与摇号,可另行安排。
(2)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实施机构根据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报送的高层次人才、普惠型人才住房配租汇总名单(含入住面积),按人才层次从高到低依次摇号选房。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多于可供房源时,先进行“入围资格号”摇号。
同层次人才先抽取顺序号,再按顺序号摇号选房,确定房号后签订配租确认单。
申请人未参加当期摇号选房,其当期配租资格自动终止,仅允许申请人再可参与下期摇号一次,如下期再放弃,取消配租资格。
④人才摇号选房委托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全过程接受媒体以及各界人士的社会监督。
5.签订合同。用人单位、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身份证、配租确认单等材料,会同承租人工作单位到实施机构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并缴纳相关费用。申请人选房后逾期不签订人才住房租赁合同或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未入住的,视同自愿放弃当期承租资格,自自愿放弃承租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6.办理入住。签订人才住房租赁合同后,承租人携本人身份证、租赁合同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实施机构领取钥匙并办理入住手续。
7.分配结果公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具体实施机构将最终分配结果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赠送人才住房
1.申请申报。申请人根据上述配租指引,获配租人才住房满8年后,向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提出申请无偿获赠所承租的人才住房,经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复审资格,确认名单后汇总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或指定的人才住房实施机构。
2.办理赠与协议。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助人才住房所有权人(单位)或具体实施机构和申请人签订赠与协议。
3.房屋权属登记。根据本细则,获赠的人才住房由申请人持区财政局出具的国有资产审核处置意见、赠与协议等,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按规定受理赠与手续转移过户办证。涉及不动产转移登记过程产生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分配结果公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实施机构将租赠转换分配结果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一企一策”或招商协议配套的人才住房申领与分配程序。
1.区各招商主体部门牵头,依据区政府招商协议、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核准相应企业(项目)配售人才住房的区域、面积、套数并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招商部门审核具体配售或配租人员名单,审核名单结果提交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具体实施机构。
2.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实施机构根据区招商部门提交的具体名单匹配房源并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租赁或配售人才住房房源匹配、签约等服务事项,房源分配结果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负责指导人才住房不动产权登记等服务事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租赁性人才住房租金标准或配售性人才住房的配售价格参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的租金、售价,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实施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后核定。其中租赁性人才住房租金标准可参考《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租赁性人才住房租赁期限累计不得超过5年,其中首次签约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享受租赁性人才住房的人才或企业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事项,应当腾退而逾期未腾退或者拒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的2倍计收逾期腾退住房期间的租金。
第十七条 本细则配售性人才住房执行实名制要求且仅限购买一套,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10年内不得上市流通周转、不得办理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发生购房人离开花都、离职未就业创业1年以上或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实施机构有权回购人才住房,回购价格为原购买价格加利息(以原购买价格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交款之日计算至回购之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符合市、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政府建设筹集的人才住房配售配租,用人单位自行建设筹集的人才住房原则上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分配,具体申请、审核和分配参照本细则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分配结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区其他人才住房相关政策如与本细则有出入的,以本细则为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有效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