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深化包容审慎监管,激发企业自我纠错内生动力
为引导和激励企业自我纠正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同时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强化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对属于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或者列入广东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当事人,在其违反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后给予一定的执法观察期,全面推进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杜绝生硬执法、提升执法温度。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子科技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音响设备配件生产制造,其生产工艺流程:1.SMT工艺:电路板—SMT贴片;2.组装工艺:配件—锡焊—注胶—固化—成品。当事人某车间组装工艺过程产生VOCs,已配套建设废气收集治理设施,主要采用“UV光解+二级活性炭吸附”工艺进行治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某车间楼顶废气收集管道存在三处漏洞,风机有故障发出异常噪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查处情况
2024年4月3日,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对该企业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责令当事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向我分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确保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并加强治理设施的管理,建立台账,专人专管。
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后,在执法观察期限内主动改正,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4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正常生产,组装车间废气收集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气管道破损处和损坏风机均修复,已完成整改,符合执法观察期制度的免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2025年4月17日,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理,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
三、经验启示
本案中,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创新实践“预防性监管式”服务执法新模式,实现了传统惩戒式执法向“服务+监管”融合治理模式的转变。在执法观察期内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对企业进行监管,为企业提供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可以帮助违法企业重新回到健康绿色发展轨道。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