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期典型案例】实施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鼓励企业自我纠正违法行为
为引导和激励企业自我纠正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同时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强化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对属于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或者列入广东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的当事人,在其违反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后给予一定的执法观察期,全面推进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杜绝生硬执法、提升执法温度。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1日,花都分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主要从事汽车锁、汽车门把手制造;当事人主要生产工序为原料—冲压—挖槽—插入注塑成型—打牙—组装,主要生产设备有铸造机、冲压机、切削机、注塑成型机;当事人电镀车间北边的废水处理站里堆放有双氧水废桶、氢氧化钠废桶等危险废物,未入库存放。当事人产生的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擅自堆放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花都分局于2024年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责令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危险废物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不得擅自堆放,并向花都分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鉴于当事人在观察期内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已在观察期内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观察期制度的免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花都分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1、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2、责令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
三、经验启示
本案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规范实施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引导市场主体主动纠正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也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观察期内落实整改,最后免于行政处罚,予以行政处理,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干扰最小化。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