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期典型案例】花都分局对于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强化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对属于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或者列入广东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的当事人,在其违反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后给予一定的执法观察期,全面推进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杜绝生硬执法、提升执法温度。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12月开工建设某工程地块,该地块原土地用途为农用地,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但变更前未按照规定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评审。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查处情况
我分局于2024年3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向我分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鉴于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后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柔性执法工作,拟写《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并通过组织评审、同意报告结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观察期制度的免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分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予以行政处理,责令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
三、经验启示
本案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规范实施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引导市场主体主动纠正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也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观察期内落实整改,最后免于行政处罚,予以行政处理,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干扰最小化。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