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这些情况不予行政处罚!
为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积极践行“柔性执法”、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理念,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环境管理漏洞、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经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后,企业立即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日,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塑料制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建设项目于2019年6月在现址投入生产,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制造,主要用作音响外壳。生产工艺:原料(PP、ABS、HIPS等)—注塑—成品。主要生产设备有注塑机12台。该企业在注塑工艺过程中产生非甲烷总烃等有机废气,已配套建设废气收集治理设施,采用“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工艺治理;在治理过程中产生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统一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处置,已签订处置合同。该企业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于2022年8月新增3台注塑机,新增项目未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二、查处情况
2024年6月2日,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对该企业涉嫌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9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新增项目方可投入使用。同日,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对该企业开展废气监测,废气监测结果达标。
2024年6月12日,花都区属地街道办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新增的3台注塑机正在开展自主验收,同时自行封停,待验收完毕后再正式投入生产。2024年7月22日,该企业完成新增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工作,并按要求公开验收报告,已完成整改。
鉴于该企业在被立案调查后积极整改,在责改期限内完成新增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工作,同时花都区属地街道办在日常巡查过程中,该企业环保设备正常开启,暂未发现有偷排漏排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2024年9月4日,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理,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
三、经验启示
包容审慎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意义重大,执法是否包容审慎,对市场主体的感受和信心有着极大的影响。本案中,当事人现有12台注塑机(与环评批复一致)均已投入使用,其中9台注塑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剩下3台注塑机未开展验收工作。该企业因疏忽大意未对全部注塑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导致出现此次违法行为,未见主观违法动机。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经研究决定,按照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实行包容审慎的柔性执法,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改为行政处理。此举是在维护法律法规权威性基础上“刚柔并济”的监管,能让执法行为更有“人情味”,让市场主体在倍感温暖之余更加自觉、自律。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