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具体意见 | 回复情况 |
1 | 周边的山下、平东都需要搬迁,为什么夹在两村中间的三凤、九一不一起安排搬迁? | 反馈意见所指的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不涉及本次征求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征收信息请留意区、镇、村公告。 |
2 | 城市要发展作为市民理当全力配合,但征收方也要保障市民的基本权益,1.临迁费按时发放 2.安置房保质保量按时回迁 | 反馈意见所指的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不涉及本次征求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临迁费发放等事宜可进一步咨询征收实施单位。 |
3 | 没有透明化进程还有满足搬迁用户的信息。都不知道什么时候什么区域什么地方在进行,同期的类似安置区有些安置了,有些还在苦苦等待,七庄山下噪音安置区连在哪安置,什么时候安置也不知道,我印象中的记录是2009/2013/2016/2019,每次都是通过新闻了解。是否能真的将这十几年来的问题认真解决下。如果针对解决问题为什么不在村里面通知开会问询。统一意见,再来就是搬迁标准是什么依据。现在都是什么年代了,还在用2016年的标准。就不能问询下情况吗?还有标配280平方是怎么核实的,既然是搬迁为什么还要每平米1000块。如果是近期还好理解,政府已经把这个噪音区拖了多少年才来解决。虽然其中有客观问题也有状况。但对未安置未处理的人公平吗?希望人性化一点来解决噪音安置区的安置补偿方案。不要一刀切也不要说一个村委代表全村的决定。包括不限自留地还有征迁地的补偿还有方案。时代在进步应该让村民得到更好的生活和更好的保障 | 反馈意见所指的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不涉及本次征求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征收信息请留意区、镇、村公告。 |
4 | 意见1:将第一条中“切实维护被征收组织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修改为“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理由:补偿对象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致。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 采纳。 |
5 | 意见2:删除第四条第(一)款中“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 理由:补偿对象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致。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 采纳。 |
6 | 意见3:删除第四条第(一)款中“历史用房等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使用人” 理由:补偿对象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致。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 不采纳。理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根据前述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未限定对历史用房等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使用人不给予任何补偿,实践中亦存在许多因历史原因导致未经登记的建筑物,为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减损,经认定后,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
7 | 意见4:第五条中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附着物及国有土地使用收回的补偿,均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货币补偿按建筑面积进行计算,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土地面积进行计算。”修改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均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货币补偿按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理由:仅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不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请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不采纳。理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本方案第五条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该房屋所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同时收回,不是指就闲置土地进行收回。 |
8 | 意见5:请明确第五条第(一)项 “按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实际情况执行” 中“实际情况”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理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均未见该字眼,请解释清楚,否则请删除。 | 采纳。 |
9 | 意见6:请删除第五条第(二)项的整项条款。 理由:补偿标准不符合广州市规定,无产权登记的房屋不能直接按市场评估价的100%补偿。 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不属于上述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货币补偿:(一)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实际使用性质给予货币补偿;(二)1967年1月1日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性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 | 不采纳。首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根据前述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未就未经登记的建筑物区分建造时间进行不同比例的补偿。其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亦未就“1967年1月1日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限定必须按不超过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再者,实践中亦存在许多因历史原因导致未经登记的建筑物。为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减损,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
10 | 意见7:请明确第六条第(一)项中“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的认定标准。 理由:增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标准。 | 不采纳。理由:目前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生产设备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认定标准,同时,实践中生产设备类型多种多样,需要现场踏勘,根据设备运营、场地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无法一一细化。 |
11 | 意见8:第六条第(二)项中的临时安置费的标准请统一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 理由:请与市规定一致。 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第三十一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应当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自实际搬迁之日起支付临时安置费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 部分采纳。评估机构在评估时会根据相关规定,综合确定。 |
12 | 意见9:第八条第(二)项中“签订补偿协议的”修改为“签订补偿协议并同步办理产权证注销手续的” 理由:建议同步将产权证注销。 | 不采纳。理由:首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根据前述规定,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应当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支付款项后再办理产权证注销手续。其次,补偿协议中将就产权证注销手续作出约定。 |
13 | 意见10:请增加以下条款: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不属于上述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货币补偿:(一)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实际使用性质给予货币补偿;(二)1967年1月1日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性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 理由:与市规定一致。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不属于上述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货币补偿:(一)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实际使用性质给予货币补偿;(二)1967年1月1日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性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 | 不采纳。理由与上述第6点意见的回复一致。 |
14 | 意见11:增加以下条款:征收实施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理由: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致。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 部分采纳。本方案第四条第(二)项中已明确“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如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