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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佛环线佛山西站至广州北站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23-09-27 09:27    文章来源:花都区协调交通重点项目办公室     【 字体:   】  访问量: -

  花都区协调交通重点项目办公室于2023年8月18日-2023年9月17日在花都区人民政府网站“民意征集”栏目上对《广佛环线佛山西站至广州北站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6条反馈意见。具体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具体意见

采纳情况

1

建议提供规划意见红线示意图 关于本次征收的征收范围,目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上提供的是《广佛环线佛山西站至广州北站段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附图》,公众难以辨识征收范围。根据《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征收范围按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红线范围确定”,本单位建议《征收补偿方案》中补充提供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红线示意图,以令公众明晰本次征收范围。

不采纳,《广佛环线佛山西站至广州北站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所附《广佛环线佛山西站至广州北站段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附图》即是依据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所出具的规划意见及红线范围所作。

2

 建议补充明确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使用人的认定办法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拟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以及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征收补偿方案》中补偿对象包括历史用房等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使用人,但未明确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使用人的认定办法。恒邦公司的建筑物属于历史用房,未办理产权登记,本单位已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协调省市交通重点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土地及建筑物权属材料,目前房屋也由本单位使用中,恳请依法认定恒邦公司为补偿对象。

不采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他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征收补偿方案》中需明确补偿对象的认定办法。对于包括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使用人在内的补偿对象的认定,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补偿对象进行认定的即可,故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无需重复写入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建议补充完善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的补偿标准 针对《征收补偿方案》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历史用房等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的补偿标准问题,建议予以调整。如被征收人房屋属于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但属于拥有购买地皮单据、有建设房屋的证据且消防验收通过的房屋,根据《花都区2021年第二十八次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会议的纪要》(花府会纪〔2021〕214号)精神,经审核认定通过的,参照未完善产权手续的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经审核认定不通过的,参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性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参考花都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关于对《广州市花都区广清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花都段)安置区工程(狮岭镇军田安置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结果公示)。

  不采纳,《征收补偿方案》第三条第(二)项中已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的补偿标准作出规定。

4

删除《征收补偿方案》第八条第五项 《征收补偿方案》第八条第五项“(五)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如纠纷各方在征收期限内未能解决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提存公证,报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上述条款没有法律依据,与《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冲突,应予删除。

  不采纳,“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即是“房屋产权不明”的一种表现形式,《征收补偿方案》第八条第五项已明确了对于“有产权纠纷的房屋”这类“房屋产权不明”的房屋,报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该内容与《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及《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完全一致。至于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提存公证的内容也不违反现行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

5

建议删除“被征收人负有于签约后30天内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的规定 《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合同约定的,依照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征收补偿方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人负有于签约后30天内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本单位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中要求30天内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规定过于严苛。因本单位有较多租户,且有些为较大型企业,30天内清退较为困难。

 部分采纳,《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补偿决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虽然上述规定所界定的搬迁时间是针对房屋征收补偿部门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但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及考虑被征收人的搬迁难度,决定将搬迁期限延长至40天,将该条款修改为“被征收人负有于签约后40天内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同时,鉴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公开征求意见,故被征收人现已知晓房屋被征收的情况,此时即可开始准备和开展清退工作,无须等待签订补偿协议后才准备开展该项工作。因此,规定被征收人在签约后40天内清退被征收房屋,该时间是完全充裕的,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

建议增加明确征收补偿发放时间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建议《征收补偿方案》中增加明确征收补偿发放时间,保障征收补偿款及时落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实际利益,利于顺利推进搬迁工作。

不采纳,根据相关规定,补偿款支付时间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中约定即可,并无要求写入方案。在补偿协议中约定补偿款支付时间的情况下,被征收人的利益完全能够获得保障,因此补偿方案里不规定补偿款支付时间并不损害被征收人利益。

       花都区协调交通重点项目办公室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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