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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分局】如何领取已被查扣的电动车

发布日期:2019-09-18 21:39    文章来源:区公安分局     【 字体:   】  访问量: -

一、2019年4月1424时前暂扣的电动车,按以下标准对电动车性能进行检验:

1.车重超过40公斤,或设计时速超过20公里/小时的,属于机动车范畴,按照机动车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理。当事人有驾驶证的需扣12分,无证驾驶将拘留15天。无牌无证的车辆不予发还,若当事人不前往处理,则对日后身份证办理车管业务和个人信用产生影响。

2.车重不超40公斤,或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的,属于非机动车,可于15个工作日后前往扣留电动车的所属交警大队办理(扣车当天开始计算),需携带购车发票(手写发票需提前验证发票真假)、电动车合格证、身份证前往审核并取回电动车

二、2019年4月15零时之后暂扣的电动车,按以下标准对电动车性能进行检验:

1.车重超过55公斤,或设计时速超过25公里/小时的,属于机动车范畴,按照机动车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理。当事人有驾驶证的需扣12分,无证驾驶将拘留15天。无牌无证的车辆不予发还,若当事人不前往处理,则对日后身份证办理车管业务和个人信用产生影响。

2.车重不超55公斤,或设计时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的,属于非机动车,可于15个工作日后前往扣留电动车的所属交警大队办理(扣车当天开始计算),需携带购车发票(手写发票需提前验证发票真假)、电动车合格证、身份证前往审核并取回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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