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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发布日期:2018-09-21 14:43    文章来源:区农林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枝、采脂、狩猎;

  (二)毁林建墓地,毁林开垦,毁林采石、采砂、采土;

  (三)在禁火区内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

  (四)其他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征用集体所有和占用国有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应当向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征用集体所用和占用国有生态公益林林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异地造林。经依法批准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生态公益林林地用途,不得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为其他林种。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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