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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2-14 09:04    文章来源:广州市人社局官网     【 字体:   】  访问量: -

各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6〕1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理程序: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审批表》(见附件),附上粤人发〔2006〕16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属市直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属区、县级市单位的,由各区、县级市确定审批手续;属市委管理的干部,由主管部门加具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附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审批表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审批表

现工作单  位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  务

参加工作时间

文化程度

现工龄

更改后工龄

硕士及以上学习经历

工 作 经 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职 位

(岗位)

是否有聘用(劳动)合同

缴社会养老保险情况

更改工龄原因

单 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本表一式四份,审批机关、主管单位、工作单位、工作人员本人档案各存一份。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6〕165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人才流动需要,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人员或全民所有制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凡与工作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缴费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按自动离职、除名处理的人员,以及由于单位裁减(分流)人员采取工龄赎买等方式,超过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发给补偿金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工龄从重新工作之日起计算。

  三、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按国家学位委员会的规定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按学制规定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出国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工龄计算,亦按此规定办理。

  四、经批准出境的人员,回国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出境前在原单位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可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上述人员工龄计算,从2006年6月起执行。过去凡与工龄计算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一律不予追补。办理工龄计算审批手续,以本人的人事档案记载及历史资料为依据,并同时提供原始的聘用(劳动)合同、养老保险金缴纳凭证、学位证书等证明材料,属省直单位的,由各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属各市、县(市、区)的,由各市研究确定。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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