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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

发布日期:2023-12-11 11:46    文章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字体:   】  访问量: -

  为明确职工相关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保障职工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用人单位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 一)新年放假 1 天;

  ( 二)春节放假 3 天;

  (三)清明节放假 1 天;

  (四)劳动节放假 1 天;

  (五)端午节放假 1 天;

  (六)中秋节放假 1 天;

  (七)国庆节放假 3 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职工连续工作满 1 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按照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 3 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 3 天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给予 3 天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探亲假的享受人员范围、休假安排及标准等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 98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 产的增加产假 30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享受 80 天 的奖励假,男职工享受 15 天的陪产假;在子女 3 周岁以内,父母(男女职工)每年各享受 10 天的育儿假。

  鼓励各地、各用人单位探索实施更加弹性、方便夫妻双方照顾婴幼儿的生育休假制度。

  七、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自愿终身只生 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一方年满 60 周岁的,其子女(职工)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 5 天;患病住 院治疗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 其子女(职工)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 15 天的护理假。独生子女 在广东工作,父母双方为外省户籍的,鼓励用人单位参照《广东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安排其子女(职工)休护理假。

  八、职工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九、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奖励假、陪产假的假期原 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育儿假、护理假可以按规定拆分安排,原则上不超过 2 次。前款规定的假期内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十、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中支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 号)等规定执行。

  职工在职死亡,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 由死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参照人社部发〔2021〕18 号文规定标准支 付。死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未参保情形的,应当以未参保年限参照人社部发〔2021〕18 号文规定标准支付抚恤金。

  职工在职死亡,曾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应 参保而未参保情形的,职工家属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按规定要求相关用人单位赔偿抚恤金损失。

  离休人员的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鼓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给予职工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 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十三、本规定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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