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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公告(申请人:李国良)

发布日期:2024-03-29 11:41    文章来源: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   】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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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职工李国良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依法作出处理。李国良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经多方联系无果,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3〕455448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公告送达,请你单位尽快前来我局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科(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公益大道府西一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号楼一楼4101)签收该文件,否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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