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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花社保收告〔2024〕5013号刘向阳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一案

发布日期:2024-04-02 09:47    文章来源: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穗花社保收告〔2024〕5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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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职工 刘向阳,(身份证号码:430421197304******)符合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条件,本办已受理其工伤先行支付申请。

  因你单位已搬离原址, 《收回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穗花社保收告〔2024〕5013号)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你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 《收回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穗花社保收告〔2024〕5013号) ,通知内容如下:支付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刘向阳工伤先行支付待遇49,983.60元。

  请你单位尽快前来花都区社会基金管理办公室(地址:花都区天贵路101号3楼稽核科)签收该文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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