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花社先偿字〔2024〕第5号黄秋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一案
穗花社先偿字〔2024〕第5号
吴启银(413023198108******):
因黄秋华(430419197209******)符合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条件,本办已受理其工伤先行支付申请。
因你目前下落不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偿还决定书》(穗花社先偿字〔2024〕第5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你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偿还决定书》(穗花社先偿字〔2024〕第5号),通知内容如下:支付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黄秋华工伤先行支付待遇6627.38元。
请你尽快前来花都区社会基金管理办公室(地址:花都区天贵路101号3楼稽核科)签收该文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