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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花府办〔2017〕21号】

文章发布日期: 2017-04-28来源:花都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府直属各单位:

  《花都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花都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简易

  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我区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如下:

  一、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四周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内饰有天花、隔热层、贴地砖、铝窗等,补偿单价:450元/平方米。

  (二)四周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有扇灰、地砖等,补偿单价:400元/平方米。

  (三)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有地砖或水泥面或扇灰,补偿单价:350元/平方米。

  (四)女儿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补偿单价:300元/平方米。

  (五)四周铁皮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补偿单价:250元/平方米。

  (六)四周没有封闭、铁皮盖或石棉瓦顶,补偿单价:200元/平方米。

  (七)锌铁皮棚,补偿单价:100元/平方米。

  (八)竹木油毡棚,补偿单价:50元/平方米。

  (九)竹木石棉瓦棚,补偿单价:80元/平方米。

  (十)民宅飘檐:瓦木结构的飘檐与房屋主体补偿单价一致,框架或混合结构的飘檐为房屋主体补偿单价的一半。

  二、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自搭阁楼:木制补偿单价150元/平方米;水泥(铁制)补偿单价200元/平方米,住人插层,下净高2.0米,上净高1.5米以上补偿单价300元/平方米。

  (二)围墙:简易围墙:贴条形砖、马赛克的补偿单价250元/平方米,其他补偿单价180元/平方米;有砖有柱有基础的实体围墙:贴条形砖、马赛克的补偿单价350元/平方米,其他补偿单价280元/平方米;花岗岩围墙补偿单价450元/平方米。

  (三)独立的农用化粪池补偿单价250元/平方米。

  (四)独立村民房屋砖砌化粪池补偿单价400元/平方米, 砼化粪池补偿单价500元/平方米。

  (五)挡土(可视立面面积):砖挡土墙补偿单价360元/平方米;毛石挡土墙补偿单价560元/平方米;钢筋混凝土挡土墙补偿单价800元/平方米。

  (六)井:手压井补偿单价3000元/口;水井补偿单价5000元/口;机井补偿单价10000元/口,深水泵井补偿单价10000元/口。

  (七)骨坛补偿单价1000元/具(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八)坟墓:土坟补偿单价2500元/穴;灰砂结构补偿单价3000元/穴;砖砌结构补偿单价5000元/穴(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九)水池。砖砌水池:无盖板补偿单价120元/立方米,有盖板补偿单价220元/立方米;砼水池:无盖板补偿单价180元/立方米,有盖板补偿单价280元/立方米;不锈钢水池:无盖板补偿单价500元/立方米,有盖板补偿单价600元/立方米。

  (十)花基、花槽、花池:贴条形砖、马赛克的补偿单价250元/平方米,其他补偿单价180元/平方米。

  (十一)门柱、钢大门补偿单价6000元/个(宽4米以上按评估补偿)。

  (十二)门楼、钢大门补偿单价12000元/个(宽4米以上按评估补偿)。

  (十三)房屋外铁门:简易铁门:没有铁皮面的,补偿单价:100元/平方米;有简易铁皮面的,补偿单价:150元/平方米;有装饰铁皮面的,补偿单价:200元/平方米。

  (十四)户外水泥地面:补偿单价120元/平方米。

  (十五)行车道路:砼面厚度10—20厘米补偿单价180元/平方米;砼面厚度20—25厘米补偿单价240元/平方米;砼面厚度25厘米以上补偿单价280元/平方米。

  (十六)电话迁移补偿单价200元/号(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十七)有线电视迁移补偿单价150元/线(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十八)宽带网络迁移补偿单价200元/线(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十九)户外独立水表补偿单价300元/个(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十)户外独立电表补偿单价500元/个(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十一)管道煤气补偿单价3500元/户(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十二)电动闸、牌坊、依法批准的广告牌按原样原状恢复造价补偿。

  (二十三)交通标准、公交车站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或恢复。

  (二十四)纯基础补偿单价:框架结构基础:5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基础:400元/平方米。

  (二十五)不锈钢水塔补偿单价:2500元/套。

  (二十六)户外明沟补偿单价:100元/米。

  (二十七)户外暗沟补偿单价:(1)管径20cm—30cm:150元/米;(2)管径40cm:250元/米;(3)管径50cm或以上:350元/米。

  (二十八)室外楼梯、连廊:1.民宅仅有一处室外楼梯作为上下通道的,其计入建基面积;其他情况,只作附着物拆迁补偿,不计建基面积;2.钢结构:200元/平方米;3.混凝土结构:按250元/平方米。

  (二十九)电梯:根据评估进行补偿(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

  (三十)水泥台、水泥凳补偿单价:200—300元/平方米。

  (三十一)三相电力报装系统补偿单价:13000元/套。

  (三十二)钢化玻璃顶:无支架补偿单价:350元/平方米;有支架补偿单价:450元/平方米。

  (三十三)喷淋设施和大棚(含深水泵井等配套系统):简易喷淋设施补偿单价:1000元/亩;标准喷淋设施补偿单价:5000元/亩;大棚补偿单价:10000元/亩;钢架结构大棚及喷淋设施补偿单价:20000元/亩。

  三、其他事项

  (一)简易建(构)筑物:农民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不纳入安置范围的临时房屋。

  附着物:土地上除房屋外的附属建筑或设备等。

  (二)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构)筑物、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本文未明确的事项或其他特殊情况,由征地实施单位另行研究确定。

  (四)本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以本文为准,其他文件与本文标准有冲突的,按本文执行,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按花府办〔2016〕37号文执行。

  (五)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有效期届满或具体执行中遇到问题,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区

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7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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